债权转让是否要通知保证人?《民法典》:要!
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人之间,享有债权的权利人,在不改变债权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将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转让通知保证人制度规范于《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即“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原先,《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要求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担保法》并未规定债权转让要通知保证人。《民法典》在原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要通知保证人,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在新法之下,我们拟进一步探讨债权转让是否以通知为生效要件、转让通知的主体和通知方式、债权二重转让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原保证合同中禁止转让条款对受让人是否具有约束力等问题,以期理解立法的规范目的和体例。
这种变化,也反映了债权转让中保证人责任承担的制度变化。从无须通知保证人即对保证人生效,变更为应当通知保证人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体现了立法对保证人法益保护的扩大,避免保证人在不知晓债权人已变更情况下对原债权人的误为清偿,蒙受损失。
当然,对于受让人而言,在受让相应债权时,要提前做好尽职调查,对于债务人或保证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要谨慎受让,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对相应债权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为了尽可能规避风险,积极督促并协助债权人全面履行通知义务,除通知债务人外,还要通知保证人,有多个保证人的,全部都要通知到,不要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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