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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行业涉税政策,你都了解吗

发布时间 2023-06-07 17:27:28 875次阅读 e交易平台

提起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很多人都误以为是简单收集垃圾回收。事实上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俗称废旧物资行业)是指将可再生的废旧物资回收,并批发给制造企业作初级原料的活动。

作为国民经济行业,其涉税同样受以下政策法规约束。

(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已废止) 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

(二)《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已废止) 规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加工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抵扣10%的进项税。

(三)《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中明确: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9号)明确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经营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所列情形一致的,可依照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办理。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是针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某一种特定经营方式的个案批复,不能作为判定该行业其他经营行为是否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

(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六)《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在2010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年第1号)规定,自20091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1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八)《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 扩大了再生资源行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按不同品种实行不同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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