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时需不需要通知保证人?看看《民法典》怎么说的吧
债权转让作为市场经济交易过程常见行为,是鼓励交易、实现多种交易模式构建的必要方式。虽然目前法律中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规定较少,但是在合同类纠纷案件和不良资产处置中,债权转让行为较为常见。不过我们可以从《民法典》中相关条例,来确定债权转让的相关细节。
民法典实施前
根据原《担保法》第22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根据上述规定,《民法典》实施前,债权人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并未要求债权转让需要通知保证人。
民法典实施后
《民法典》做出了新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另根据《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
据此,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第三人担保人的,该转让对第三人担保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定,对于有保证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不仅要通知债务人,还要通知保证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696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由此可见,转让债权时,债权人要积极按照《民法典》的最新规定,通知债务人和保证人,并留存好相应的证据。为有效防范风险,债权的出让人通知债务人的时间应当是在收到受让人对价之后,从而避免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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