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债权转让通知的几种方式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强调需要通知对方。但是,如果当事人在通知方面有特别约定,就必须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通知方式。
直接通知方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通知的缺点在于纠纷发生时难以取证,因此一般不宜采用。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邮件通知书是广泛采用的通知方式。
在不良债权转让中,允许采用诉讼作为“转让通知”的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债权银行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情况。
公告通知方式在不良债权转让中也是可行的。根据《规定》第10条的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如果包含催收债务的内容,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然而,在其他债权转让中,除非债务人下落不明,一般不应采用公告通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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