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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子公司可否参加其组织的招标活动?

发布时间 2023-05-22 17:22:47 919次阅读 e交易平台

子公司可否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活动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后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法律对此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及是否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子公司与兄弟公司之间的关系与之类似)。但是子公司是否真的就因为上述规定而不能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了呢?答案却是否定的。

实践中,大量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都在正常参与其母公司开展的招标活动。只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要求设置、评标专家的选取、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的各个环节依法合规,对每一位投标人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且没有任何证据明显显示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在这样的情况下,其投标不应被判为无,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阻止。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禁止招标人的子公司参与投标,很大程度是因为在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的子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是依赖母公司(或系统内单位)而生存的,参加招标是其获取业务的主要渠道。禁止其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相当于宣布其关闭,这不仅影响到大量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关系到职工的生存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本身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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