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出让获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以下土地使用权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共分17大类:
1. 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2.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
3.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4.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5. 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6.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7. 企业改制(破产、兼并、合并等)时,未纳入企业改制资产的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改制文件确定的承接主体;
8. 已出让、租赁土地申请改变用地规划条件的;
9. 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
10.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11. 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的配套项目;
12. 无法单独确定规划条件实施供应的城市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
13. 利用地铁站(场)、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公共空间进行上盖物业或多功能立体开发利用的;
14. 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协议方式出让;
15.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涉及出让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给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的土地使用者;
16. 已形成的历史违法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上已建成项目的,经行政部门处罚后,需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17.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者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才可以进行,并且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