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6号)主要明确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将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视为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前,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当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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