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不完善?过程不规范?国企采购中有多少“坑”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不断推进,也对国有企业的盈利能力提升和核心竞争力形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采购作为影响企业利润的重要一环,若是能做到阳光运行、规范运作,便可降本增效,有效提高国有企业经营业绩。
然而,考虑到部分国企既具有为追求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商业性,又具有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目标的公益性,其双重职能赋予了采购工作双重意义,具有资金量大、程序性强、风险点高等特点。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会遭遇以下问题与挑战:
1. 采购效率较低
国有企业往往规模大、员工多、业务面广。若各部门自行采购,虽然方式灵活、时间短、节奏快,但缺乏统一的标准,数量的多少、品质的高低随意性大。在同类物品数量较少而所需物品种类繁多的情况下,难以形成大的招标氛围,很多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无法获取相关采购信息,采购区域局限性强,达不到预期的降本效果;集中采购程序性强,但线下繁冗漫长的审批及采购流程满足不了日新月异的市场竞争环境,影响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2. 法规制度不完善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未纳入法定必须招标范围,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大量货物、服务采购,国家没有相应的法规规定。在方式上,现阶段国有企业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大多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的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具体操作流程上因实际情况与《政府采购法》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这就让应使用招标方式而未使用、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投标人资格设定门槛等不规范的操作钻了空子,也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3.制约机制缺失
国有企业采购工作常常是检查、审计、督查的重点,也是问题频出的重灾区,除采购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外,采购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也是诱因。当采购承办部门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过程的实操者时,面对供应商的“围猎”,极易滋生腐败问题。即使设立隔离于需求方的专业采购部门,若缺失相应制约机制,加之项目涉及较强的专业性或核心技术要求,在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具体评标规则方法等仍存可操作性空间。
针对采购实践中种种问题,2022年7月财政部发布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的政府采购主体包含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其他实体”这一指代中无疑包括了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有着深刻的借鉴价值。
其中,意见稿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监督管理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实现政府采购信息资源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互联共享。这意味着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颁布实施后,采购电子化再次被强调。
e交易作为集非标资产交易与招标采购为一体的交易平台,在服务国有企业线上工程、货物、服务等采购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某国企于e交易挂牌一项工程验收技术服务,初始预算金额25万元,成交价6.3万元,实现节资率74.8%;某民航机场医用外科口罩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最终成交价6300元,节资率68.5%。这些优秀的节资案例,是e交易深耕电子招标采购领域成绩的证明。
e交易贴合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运用技术手段,自主研发了全流程的招标采购平台,并获国家最高级别(EBS)三星级认证证书。一方面,平台现已建立128个政府采购代理标准、445个业务模板,功能的设计与使用具广泛适用性,可服务不同交易机构及企业,实现了不同交易主体在全国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这样既可扩大了国有企业采购的信息传播范围,又能节约供应商的信息发现成本,让市场给出最好的成交价。另一方面,线上信息发布、智能评委抽取、远程开评标的全流程在线招标采购模式,不仅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也流程公开透明。辅以预警纠错、督察督办的电子监察手段,和对供应商的信用评级,通过曝光台公开虚假投标,围标串标、交易失信等行为,平台在把控交易质量,降低交易风险的同时,实现了技术反腐,有效助力国有企业进行“阳光采购”。
截至而目前,e交易平台入驻会员超21万,完成招标采购项目27万余宗,采购金额超595亿元。随着平台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平台交易大数据也将准确刻画交易主体,对招标方及供应商的交易行为、习惯等进行系统分析,实现项目的智能匹配与精准推送,再次彰显线上招标采购模式的真正创新,助力国企采购不仅能做到流程标准规范,也能体验到技术带来降本增效的真正实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