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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何法可依?

发布时间 2022-12-02 16:36:02 1011次阅读 e交易平台

“十四五”期间,产权市场发展前景广阔、空间巨大。然而在积极提升产权市场服务质效,依托产权市场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时,我们不能忽视当前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制度基础产权交易规则体系等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风险点集中在制度漏洞风险、违法违规风险、道德风险、利益输送风险等。

因此,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制度法规体系建设,加快产权交易市场相关立法进程,既是老话题,也是新难题。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自上世纪80年代末至今,经过三十多年的实践探索,实现了从探索起步到规范发展的历程,期间亦不乏多部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既然产权市场率先以国有资产有序流转为引领,以资本要素交易为切入点,向其他要素推演开来,那探究与产权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自然可从国有资产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入手。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国资委、财政部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作为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3号令”从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范围、转让场所、转让方式、转让程序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对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在2017年12月清理公告废止失效前,一直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实操过程中的重要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8月,国资委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12号令”中加强了国有资产的评估监管,例如明确企业哪些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哪些经济行为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同时规定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时,由谁来委托评估机构,选择的评估机构应满足哪些条件,以及企业在评估过程中应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国有资产法。该法清晰地界定了国有资产出资人,明确了出资人责任,全面涵盖经营性国有资产,全方位构建了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企业国有资产法》旨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内容与产权交易自然密不可分。例如第五十四条提到“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是产权交易中一直被反复强调的“三公”原则。再例如,《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不仅包括物权、股权、知识产权,也包括债权;既包括资产,也包括由出资而形成的各种权益;既包括现有权益,也包括未来应实现的权益,这与当今产权市场在不断拓展进场交易的生产要素的现状也是契合的。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2009年6月,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对产权转让的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流程都进行了详细说明。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6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实施,首次从定义、产权转让、交易统一进行了规范。相比于“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32号令”在国有企业定义、交易行为批准、转让交易规则、增资规程、资产转让等方面都有更具体的规定。

例如,“3号令”规定产权交易竞价方式为拍卖或招投标方式,32号令对竞价方式扩充为“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加适应当代信息化社会的需求。

例如,“32号令”首次明确提出,国有资产交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资产交易信息。其中,产权转让的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增资的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产权交易的披露时间的延长,也有助于产权交易项目更公开更透明。

再例如,在征集受让方时,“3号令”规定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务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要求,而“32号令”修改为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实需要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产权交易一定是盲目的“价高者”,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为了标的公司更好的发展,“32号令”也指出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可以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作同意。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主要从非公开流转和公开市场交易流转两方面,对 “32号令”进行了调整优化和补充完善。

例如,为提高增资交易效率,新发布的“39号文”在“32号令”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了披露要求。“企业增资可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合计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产权结构、近3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拟募集资金金额等内容。”这样便清楚显示了如何增加一个预披露信息环节但又不拉长整个交易时间,以便促进交易意向方更早地了解交易信息。

再例如,在交易定价方面,原先“32号令”规定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而“39号文”规定当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时,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这条修改,证明了国有资产配置不是一企得失,而应放在一个更宏观的层面来衡量,只要双方都是纯国资企业,理论上就不会存在国资流失问题。

当然, 篇幅局限,无法将与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全部枚举完毕。依据产权交易要素、交易方式、交易主体、交易流程、交易合同等,也存在其他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涉及到股权交易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完善了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则、股权变动行为类型;交易过程涉及到拍卖的,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涉及到农村产权的,又可能和《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息息相关……

综上来看,产权交易,尤其是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着实不能算少,只是较为分散,且比起成文法律更多是尚在不断更新完善的法规条例。这就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深入理解产权交易的内涵和外延、进一步梳理产权交易行为的范围、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也要紧密结合自身岗位、实践经历,将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于实际操作,才能在规范开展业务的同时,提高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和水平,促使各项资产保值增值,助力企业经营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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