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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市场大有可为

发布时间 2022-11-10 09:03:13 1400次阅读 e交易平台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国有资产盘活利用,”“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提升资产盘活利用效率,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意见》的出台为产权市场更好介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意见》为产权交易机构成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集中运营平台提供了可能。

《意见》明确指出,要鼓励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盘活方式。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建立资产集中运营平台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整合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提升资产资源统筹能力和资产运营收益。

因此,具有丰富国有资产清理和处置经验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汇报,依托自有或合作的产权交易平台,力争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运营平台的建设者和运营者。

《意见》的实施将为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丰富的交易项目来源

《意见》指出,要“将行政事业单位低效运转、闲置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纳入盘活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难以调剂利用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对外出租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因此,凡纳入出租、处置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均可成为产权市场交易项目的新来源。有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早介入,协助有关部门梳理相关资产,形成资产清册,并结合自身经验,为此类资产市场化的处置方案提供专业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当然,对于此类资产的交易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内容:一是项目的合规操作和材料完备性问题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核实相关审批手续和要件,做到事前有评估、事中有控制、事后有监督,合法、合规、有效处置资产。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在自有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方面的差异性问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计价和财务处理方法与企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产权交易机构介入此类业务时,应当与专业的评估机构合作,充分考虑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和市场价值之间的合理关系,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或不当处置。

《意见》为产权交易机构参与社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建设提供了可能。

“共建、共享、共”的社会化治理模式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随之而来的则是产权管理和运行模式的改变,国有资产甚至是社会资产的共建、共享和共用模式也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之一。《意见》就明确指出,要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根据行业资产管理情况,筛选具备条件的资产开展共享共用,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文体设施、软件资产、数据资源等。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本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要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公物仓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牵头建立公物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物仓管理机制,将低效、闲置资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资产等,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应首先考虑从公物仓调剂解决。”

产权模式的创新必然导致产权交易的创新和发展。因此,有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积极融入到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模式的创新队伍之中,成为不同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的订立者和参与者,成为公务仓创新管理的践行者和落实者,从而不断延伸产权交易市场的服务链条、丰富产权市场交易品类。

(作者:刘若鸿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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