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耕地基本特性创新立法思维
耕地保护立法要基于耕地的基本特性。耕地位置具有固定性,呈现地域性特征,不同区位的耕地地力不均。同时,我国耕地面积十分有限,且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必须采取措施补充耕地。而且,耕地供给具有稀缺性,我们既要保障粮食安全,也要保障发展用地,由于耕地占用容易恢复难,耕地供给长期处于紧平衡。
我国耕保历史上有三座制度建设里程碑。其一,1986年成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由此改变了以往因城乡分割管理不力造成的混乱局面,乱占滥用耕地势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其二,1997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提出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重大决策。其三,2017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再次重申保护耕地的重要性。2019年再次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出发,提出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了耕保制度。
耕地保护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依然面临耕地面积和质量下降的风险。除了农业结构调整与退耕还林还草等因素影响,缺乏整体性治理理念、对地方政府监督不到位、重视程度与制度执行力度不够等,也都是重要原因。
科学制定耕地保护法需要创新思维。一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从新的历史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耕保的政治意义和战略地位。二要明确耕地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科学界定耕地概念,理顺相关法律和政策关系。三要注重整体性治理,实现利益平衡要有新举措。强化平等和规则意识,以完善“三权分置”为突破口,实现耕保立法与《民法典》的衔接,加快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保障农民权利和经济利益。四要完善行政程序。加强耕地占用审批监督制约,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尽量减少征地范围。强化公众参与权、信息公开权及监督救济权,完善行政公益诉讼。五要完善党内法规,实行耕保党政同责。此外,改革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制度,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管理。
(作者:孙佑海 来源:土地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