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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立法要兼顾惩罚和鼓励

发布时间 2022-06-17 16:17:54 2609次阅读 e交易平台

耕地保护法治化对于推进耕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在立法和实际管理的操作措施上,笔者认为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耕地保护立法要兼顾惩罚和鼓励两方面一方面,以耕地保护红线为底线,对损害耕地资源者建立严厉的惩罚制度。另一方面,还应明确保护那些增加耕地面积的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荒山沙地或其他土地整理过程中,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订立合同,通过辛苦劳作,新增了一些耕地面积。但个别地方政府以国家所有权的名义,不承认这些企业和个人的正当利益。耕保法治建设应当解决这个问题。

从法治上遏制农村不断扩展宅基地的行为,是耕保的重要措施。当前,农村宅基地滥用和占用耕地现象严重,“一户多宅”等问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亟待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

同时,耕保立法要协调农业与生态的关系。当前,耕保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退耕。一些城市郊区为了生态保障而退耕还林,舍弃长久以来形成的良田。当然,由农业发展造成的环境问题需要重视,但由此舍弃良田也值得反思。

耕保法治建设还要规范弃耕行为的管理如果一边国家努力保护耕地,另一边大量耕地被弃耕,保护的实际意义和效果将大打折扣。耕保立法应加强对弃耕行为的监管,并提出解决办法。

从覆盖范围来看,耕保立法应涵盖国有农场在新疆、东北、海南等地区,有数量可观的国有耕地,是重要的商品粮输出基地。立法不仅要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保问题,还要考虑这些国有耕地的保护,做到保护全覆盖。

(作者:孙宪忠  来源: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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