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认可评标结果,招标人能不能不定标?
在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内公开货物招标项目中,如果公示期结束之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人因自身采购计划变更或单纯的不认可评标结果,招标人是否可以不定标、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定标、不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擅自终止招标,此种做法不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2005年第27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终止招标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自身采购计划变更不属于不可抗力,此类因招标人自身原因终止招标的操作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依据上述规定,招标人有可能承担被责令改正、罚款、赔偿损失以及相关责任人被行政处分等法律责任。
分享到: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资讯
热门标签
更多>资讯推荐
热门资讯
更多>- 常州日报报道:“e交易平台” 专司非标资产交易——日均5万人次“逛”,交易额累计超9000亿元
- 306轮竞价增值237.94%!新疆产权交易所国资处置彰显专业优势
- 重塑产权交易生态 助力全国统一要素市场——e交易平台特色评析
- 深耕国有产权交易赛道 e交易护航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奇军一行到访易交易——深化业务协同,共促产权行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 常州产权交易所董事长杨燕南一行到访易交易,共商深化阳光交易市场协同合作
- 云交所高效激活红河钢铁存量价值
- 从1元到511元!e交易自助交易模式充分挖掘废旧物资潜在价值
- e交易数字化自助平台赋能国资增值!盱眙高炮拆除项目溢价280%成交
- 节资率43.13%,e交易赋能常州地铁开展阳光自助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