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通过现金认购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是否属于36号令规定的资产重组行为?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指国有股东或潜在国有股东(经本次资产重组后成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以下统称为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
请问,国有企业通过现金认购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将原本没有国有股份的上市公司变更为国有控股公司,是否属于上述通知所指的资产重组?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已宣布废止失效。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有关规定,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指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国有企业通过现金认购上市公司增发股份不属于36号令规定的资产重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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