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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知识荟——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的政策依据/要素定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布时间 2021-08-30 17:18:34 2001次阅读 e交易平台

一、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的政策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扎实推进农业市场化和新农村建设,把产权制度改革作为农村牧区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明确“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流转交易行为”等内容。

2015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要求“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以县(市、区)为重点推动建立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指出“‘十四五’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时期,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要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文件还提出了“要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提供综合性交易服务”的年度具体任务。

2021年1月26日,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正式发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2021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对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市场的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要求健全完善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推动农村牧区各类产权流转交易公开规范运行。

二、农村产权要素定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流转”全称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

“三权分置”制度。201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将农村土地产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划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这一意见的出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可以理解为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承包权属于本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权属于受让方。

来源: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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