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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04 16:32:36 1639次阅读 e交易平台

6月28日,晋城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切实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

(一)加快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确因供应商开展“政采贷”业务,需银行实地考察的,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合同备案期限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二)及时组织验收。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验收报告应当对验收情况、履约质量等明确表态,并向社会公示。

(三)提高支付效率。采购人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应商资金占用成本,在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基础上,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支付期限的,供应商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追究采购人的违约责任。如有供应商向财政部门举报采购人有故意延期付款等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处理并予通报,确保项目资金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二、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

(一)取消投标保证金。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从发文之日起,采购人除重大或特殊项目外,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公告在起始之日之前(不含当日)发布的,仍按照原公告和采购文件的规定执行;起始日之后的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代理 机构(含集采机构)应当修改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模板。取消投标保证金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保函。如出现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给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向供应商或者保证方主张赔偿责任,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诚信记录。

(二)减免履约保证金。从发文之日起,取消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履行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允许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 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收履约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三)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向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进一步缓解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30%。预付款比例及预付款保函提交要求要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约定。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保函。

(四)合理精简供应商证明材料。对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供应商无须提供证明材料。对于电子化采购中可在线提供的投标材料,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供应商无须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于确需提供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五)完善利益损害的赔偿和补偿机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等民事责任。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履约异常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三、进一步细化采购活动中执行要求

(一)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在我市范围内,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二)强化对采购项目的核心响应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四、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一)保障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对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二)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着力构建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区域保护和行业保护,公平对待本地、外地企业。

(三)充分保障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交易流程的设计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信息化系统建设变相设置门槛、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 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阻扰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在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书面或者口 头告知评审得分及未中标(成交)原因。

五、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

各代理机构和预算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 46 号)文件精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对于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预算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一般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优先考虑小微企业,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给予价格优惠扶持。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 项 目为3%—5%)的 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 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六、强化监督推动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一)强化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及运用。各采购单位应积极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开展供应商履约评价记录,强化履约评价结果运用。同时,依法对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进行审查,强化政府采购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的信用机制。

(二)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机制。提高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时效。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及《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财购〔2020〕25 号) 文件精神,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答复和处理,从各环节提高质量,精简办案时限。质疑期间发现了质疑事项之外,可能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的情形,应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三)提高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效率。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和处理,从受理、调查、审查、决定等环节提高质效,财政部门对供应商提交投诉书和证明材料审查时限由法定的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

(四)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来源:晋城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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