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确国资基金份额转让和退出路径
6月25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国资基金份额转让和退出路径,支持各类国资相关基金份额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交易。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最终转让价格。首次转让报价应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基准。
意见同时明确,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建立健全各类合伙制基金份额的登记备案及转让服务体系。基金份额在份额转让试点完成转让后,由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基金份额转让凭证。探索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鼓励在京注册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办理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托管和出质登记业务。
意见指出,支持在北京发起设立专业化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econdary Fund,简称S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京设立S基金,并进入份额转让试点参与相关业务。对在京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S基金给予政策支持。符合北京金融业现行支持政策和相关条件的S基金,根据其在京实际投资规模对基金管理人给予政策激励。实际投资累计规模达到30亿元(含)—50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00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1500万元。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
意见指出,鼓励银行理财、券商、保险资管、信托公司及专业化第三方资管机构等市场主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参与受让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的优质基金份额。鼓励现有母基金引入S策略,参与受让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转让的优质基金份额或已投项目股权。
来源:中证网
转自:产权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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