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第一次招标,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第二次招标该单位还能参与该项目投标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不能参与采购活动,待上述法律责任时效结束后,方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中标人若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禁止期限内不得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活动。待禁止期限届满、相关法律责任时效结束后,该单位方可依法重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因此,第二次招标时,若该单位仍处于禁止期内,则不得参与投标;只有在禁止期解除后,才具备重新投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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