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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咨询答复内容是否全部需要转告其他投标人?

发布时间 2025-10-19 10:30:28 736次阅读 e交易平台

【案情】

某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邮箱中接到诸多投标人的咨询邮件,如问“业绩要求近五年,但没找到近五年的具体时间期限”、“本项目是否有图纸?”、“本项目要求必须提供某品牌的电梯,涉嫌指定品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等。在答复阶段,招标人对哪些问题需要答复、哪些问题需要转告其他投标人,犯了难。

问题引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咨询答复内容是否全部需要转告其他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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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本条中,所谓“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达不清或对比较复杂事项进行的补充说明,以及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所谓“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遗漏、差错、表述不清等问题进行的修订。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否需要通知其他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要看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是否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

而在实务中,投标人提出有些咨询问题既不属于需澄清内容,也不涉及修改,纯属投标人未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所致,此类问题招标人可不予回答,如本案中“近五年时间期限问题”。至于其他问题,保险起见,招标人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以及误判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通常会将投标人提出的所有问题,采用不记名方式统一进行答复,并转告其他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来源:学习知招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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