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供应商可否对改变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直接提起投诉?
问:我公司中标X项目后被其他投标人质疑虚假投标,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时认定质疑成立,直接确定第二名中标。我公司对此答复结果不满,是不是可以根据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向财政局投诉?
答:与质疑事项的相关供应商不可以适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一方面,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主体是“质疑供应商”,而不包括“相关供应商”。另外一方面,按照该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前必须已依法进行质疑。与质疑事项的相关供应商在未经质疑程序情况下,对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它供应商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问题中的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本质上是对质疑答复导致中标交结果改变的不满,我们认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同时应当注意到按质疑答复程序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在收到质疑函后应当通知有关供应商,且会听取有关供应商的陈述和意见。在此情况下,再对改变后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效果可能不佳,因此可以考虑同步向财政部门就相关情况进行反映,甚至举报。
来源:招标采购法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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