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可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
问:采购人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存在问题,发布变更公告暂停项目。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是否合理?
答:采购人发布暂停项目的公告不合理,也不符合规定。
政府采购是预算的执行环节,具有程序性和严肃性。暂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暂停、中止和终止采购活动,损害预算执行的严肃性,甚至可能损害供应商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采购人可以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供应商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采购人则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题中,采购人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问题,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需要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按规定顺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也有相应规定)。
来源:招标采购法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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