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耗材高值采购如何科学量化评审?
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耗材采购,在细化量化评审因素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医疗机构采购医疗设备时,应当充分考虑配套使用医用耗材的成本,并将其作为采购医疗设备的重要参考因素。那么,具体是如何执行的?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在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政府采购专题培训现场解答学员难题。
答: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耗材采购,在设置细化量化的评审因素时,采购人需严格遵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及22号文第二十一条的核心要求,即评审因素必须与采购需求直接对应、可量化,且分值设置需匹配量化区间。结合医用耗材的特殊性,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紧扣采购需求,确保评审因素与实际使用相关。医用耗材的采购需求需覆盖技术、服务、临床适配性等多维度,评审因素应直接提取这些需求中的量化内容,避免主观或模糊描述。如:采购输液器,可明确“流速精度±5%”为合格标准,评审时按“完全匹配(±5%)得5分,偏差±10%得3分,超出±10%得0分”设置分档。
二是量化售后服务与供应保障。医用耗材的使用周期长,对供应商服务能力要求高,需将服务指标转化为可量化的评审因素。如“提供7×24小时电话支持,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评审时按“完全满足得4分,响应时间≤8小时得2分,超过8小时得0分”。
三是量化全生命周期费用。年度用量大的医用耗材需关注长期使用成本,将隐性成本转化为可量化的评审因素。如“设备配套耗材的校准频率(如每6个月一次)”,应量化“校准次数”作为使用成本参考。
四是避免倾向性与歧视性条款。如“品牌知名度”等主观指标可替换为提供2个同类业务合同。如“必须与本院现有设备型号完全一致”具有排他性,可调整为“兼容本院现有主流型号(列出3种型号)”。
问:按照《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9〕4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配套使用医用耗材的管理。医疗机构采购医疗设备时,应当充分考虑配套使用医用耗材的成本,并将其作为采购医疗设备的重要参考因素。那么,具体是如何执行的?
答:医疗设备采购时,采购人需要综合考虑医疗设备本身的价格及后续试剂、耗材的使用成本。实践中,有的医疗设备采购价格并不高,但试剂、耗材的使用成本却很高,而且只能用某家供应商的产品,这就经常出现“采得便宜、用得贵”的现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简单地说,“全生命周期成本”就是产品“由生到死”全过程所产生的总费用,包括采购标的的采购成本、使用成本、处置成本等。
22号文第十条还规定,采购需求调查内容包括:了解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这就要求:在采购需求调查阶段,采购人要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将后期维护成本和废弃成本在内的全生命周期成本考虑进去。
一般来说,采购项目的使用部门是后期维护成本和废弃成本的承担者,因此,采购人要想做好全生命周期的成本管理,在确认采购需求阶段应当积极与使用部门沟通,听取他们的专业意见、后续反馈、审查结论。22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这就给使用部门参与采购需求管理,设定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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