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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产品未取得厂家授权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发布时间 2025-06-13 08:36:28 1756次阅读 e交易平台

问:某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其中有一家未中标供应商质疑投诉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未经区域总代理许可,并提供情况说明称厂家为未授权该公司使用其产品投标,认为中标供应商属于虚假响应,要求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果中标公司确实没有取得厂家授权就以该品牌产品进行投标,是否属于虚假响应?

答:一、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未取得厂家授权并不影响投标人资格。

二、如招标文件将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而投标人虚构厂家授权并使用相关产品投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如果招标文件文未将厂家授权作为评审因素,投标产品未经厂家授权不宜认定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我们认为供应商中标后,如出现因不能提供投标产品而拒签合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情形的,均属于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采购人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采购知识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来源:招标采购法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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