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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是被执行人参加投标活动被限制吗?

发布时间 2025-06-08 09:19:26 454次阅读 e交易平台


问:我公司中标XX项目,第二名异议在“中国执行信息网”查询到我公司有被执行人信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当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3 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规定,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取限制措施。”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存在区别。具体表现在:申请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负有支付义务一方即为被执行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具备其他失信行为,由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进行信用惩戒的主体。

因此,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存在被执行人信息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不被限制。如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来源:招标采购法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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