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e交易平台 登录 注册 证书登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相关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 2025-05-31 08:00:19 287次阅读 e交易平台

产权交易市场是国有资产规范流转和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也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化平台。本期将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相关规定、政策要求、机构资质等维度,阐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相关政策法规,快来一睹为快吧。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构建了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管理制度

2021年4月1日,国务院印发《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0号)明确:“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不改变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承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有产权交易职能”。2024年6月,《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公资发〔2024〕10号)明确:“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平台管理,主要承担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等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运维管理的通知》明确:“产权交易类项目数据应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遵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等标准,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等交易平台推送至自治区数据共享中心,同步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展示”。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作为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和唯一依法设立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要求,可承担自治区范围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职能。

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等制度为自治区提升行政效能、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夯实了基础

2025年3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内财资〔2025〕233号),进场交易的范围包括: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动车;单项账面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另有规定需要集中处置的资产。同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进场交易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和评估报告等资料,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集中处置国有资产”。该办法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二)长期(超过6个月)闲置资产、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仍有使用价值,但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改变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六)盘亏、毁损、报废、呆坏账及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资产;(七)无形资产的损失;(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等。此外,《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财资〔2019〕470号)规定:“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各类资产出租,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单项资产年租金底价50万元以下各类资产出租,鼓励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该办法加强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招租管理,提高了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了国有资产的规范流转和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是法治要求、监管需要和市场选择的有机统一。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以专业化服务、规范化流程和市场化运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配置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坚实保障。


文章来源:内蒙古产权交易市场

分享到: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