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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肽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公告
项目编号:ZZKG2023022700021
一、融资方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汉肽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经济开发区潍高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殷世清注册资本总额:7200.0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9-06-11
经济类型: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PYPAG3G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生物饲料研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化妆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饮料生产;兽药生产;兽药经营;食品添加剂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职工人数:138
标的企业增资前后股权结构
名称
增资前
增资后
出资额 (万元)
比例(%)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4680
65.0000
≤4680
≤58.5000
淄博睿康华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20
35.0000
≤2520
≤31.5000
意向投资方
XX
≥800
≥10.0000
合计
7200
100
≥8000
标的企业近三年审计报告主要财务指标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资产总额(万元)
8193.321900
9300.920200
12361.415400
负债总额(万元)
11361.344900
9062.1303000
9524.606100
所有者权益(万元)
-3168.023000
238.789900
2836.809300
营业收入(万元)
370.846900
660.316400
404.994600
利润总额(万元)
-3406.812900
-2596.174800
-1843.190700
净利润(万元)
-2598.019400
二、交易内容 标的内容:汉肽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扩股 挂牌价格:择优确定 挂牌公告期: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9月12日17:00 意向投资方报名时间: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9月12日17:00信息发布期满,若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则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期至2024年8月15日17:00
融资方内部决策形式:股东会决定
增资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及文号:《关于2023年第九次总经理办公会纪要的签批》(〔2023〕12号)
三、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一)增资达成条件:信息发布期满,征集到1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方,符合增资条件,并与融资方及其原股东就增资协议达成一致,且增资价格不低于最终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二)增资终结条件:
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后,经投资方遴选程序后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
2.最终投资方与增资方原股东未能就《增资合同》达成一致;
3.相关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4.因不可抗力导致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且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含 1000 万元)。
2.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投资方需认同融资方市场化发展方向,同意并支持融资方市场化的项目投资和退出、市场化的经营管理、市场化的人才选聘、市场化的薪酬激励等机制,且意向投资方经营期间不得变更融资方发展方向和主业;认同融资方的发展战略,拥有促进融资方业务发展的实力。
4.意向投资方及其控股股东、境内实际控制企业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经营实力。守法经营,近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重大行政处罚;意向投资方及其控股股东、境内实际控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未受到刑事处罚。
5.本次增资扩股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6.本次增资不接受业绩对赌、一票否决权、反稀释、股权回购等条款。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通过融资方资格确认后,持融资方盖章的《意向投资方资格审核通知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通过资格确认后于公告期内将交易保证金50万元汇入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被确定为投资方的,其缴纳的保证金转为增资款的一部分,最终投资方应在融资方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合同》,并在签署《增资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剩余货币出资额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非货币出资的,应在《增资合同》签署之日起90日内将非货币出资资产交付至融资方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意向投资方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融资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融资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认同融资方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融资方融资要求全部接受。视为投资方已充分了解融资方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融资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融资方承担相应责任。投资方自愿承担除因融资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投资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投资标的为由退还投资资金及资产。投资方投资后对投资标的提出的异议,融资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投资方在认购本次股权时,须认可并接受融资方关于投资方及股权认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如意向投资方被最终确认为投资方,则需以最终确定的价格认购相应股权,并在融资方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合同》,否则,意向投资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融资方、投资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投资方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其保证金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融资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投资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融资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4.若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在融资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签署《增资合同》,并在签署《增资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按增资出资方式约定将货币资金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剩余货币出资额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非货币出资的,应在增资合同签署之日起90日内将非货币出资资产交付至融资方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投资方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剩余款项及服务费或者未办理过户的,则投资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融资方、投资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投资方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其保证金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融资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投资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融资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若意向投资方均已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能成功增资的,新疆产权交易所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
5.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其保证金按《增资协议》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投资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增资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6.本次交易服务费、鉴证费等由双方各自承担(具体见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
7.意向投资方须就上述履约要求出具承诺文件。
六、本次增资扩股规模、方式及认购金额的确定
(一)本次增资扩股规模:本次融资方通过新疆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扩股信息引入一家投资方,拟新增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00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72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8000万元,投资方新增注册资本金占比不低于增资后总注册资本金的10%。
(二)交易方式:本次增资扩股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
(三)股权认购价格的确定: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以其报价为股权的认购价格;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投资方,网络竞价出价最高的意向投资方即为最终投资方,以该投资方的股权认购报价作为本次增资的最终报价。
(四)增资底价: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五)募集资金用途:推动融资方产品销售渠道进一步拓展,在研项目加速落地,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七、职工安置情况
本次增资扩股不涉及职工安置。
八、本次增资的出资方式及现有股东认购情况
(一)对本次引入的投资方出资方式的要求。
本次投资方以货币、非货币或货币+非货币方式一次性出资。采用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该非货币出资须为与融资方研发、生产、经营、销售等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医药设备等方面的资产,主要用于融资方提高现有产能、扩充产品管线或生产工艺等的提升。非货币出资资产须由融资方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二)融资方现有股东放弃本次增资认购权。本次增资溢价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1.若本次增资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增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增资企业及原股东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新的增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增资方案》等备查资料。
联系方式:古丽尼沙 业务咨询电话:0991-5584337 13565806359
业务投诉电话:0991-5584337
业务联系时间:工作日 10:00-13:30 15:30-19:30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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