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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以及承诺函版本签署。
1. 出租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使用,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是该租赁物的实际管理人,承租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都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燃气使用不当、在屋内摔倒等给承租方自身或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出租方不承担上述事件的任何责任。
3.出租标的房屋建筑面积4152.28㎡,空地面积3441.78㎡。按物业现状整体出租,如经营业态为创意产业园相关,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允许部分转租,但不允许整体转租,只允许转租一次,不允许层层转租,部分转租的面积不得超过合同租赁面积的50%【建筑面积、空地面积,分别不能超过各自的50%】。除经营租赁(含创意产业园)外,经营其他办公及商业业态的不允许整体或转租。
4.保证金及押金约定:履约保证金:合同约定租期到期前一个月租金的8倍;免租期保证金:首年月租金的4倍(免租期保证金用于抵扣第9个月开始的租金,直到全部抵扣完为止),5万元水电押金。上述履约保证金及押金在租赁期满并经出租方确认已按合同履约完毕且不拖欠任何费用后,按原路径无息返还给承租方。
5.合同约定的承租条件:
(1)承租方应自行办理与经营有关的一切手续、费用及相关责任,出租方仅承担能力范围内的资料配合办理义务,一切风险、损失及责任均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证照、无法正常营业及其他风险等理由拒缴租金,或者向出租方主张合同无效,否则视为违约(不可抗力除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约定承租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逾期交租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当按欠缴租金金额的4倍LPR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拖欠租金达到2个月,视为自动弃租,出租方依法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业,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承租方对物业装修的相关责任。
①承租期内需要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的,需经出租方及政府有关部门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装饰装修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当地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出租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装修完工后应取得相关备案证明并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给出租方备案。在装饰装修施工等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自行解决相关纠纷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②未经出租方及政府机关书面同意,严禁对物业进行扩、加、改建。如有违背,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物业,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承租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③承租方应在免租期内完成厂区升级改造,不得以未改造完成增加免租期或延迟缴纳租金,否则按违约条款处理。若承租方在免租期内解除合同,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追讨厂区升级改造费用,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纠纷、风险以及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退出,保证金按风控第九点处理。
(4)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范围。出租方仅提供物业的权属资料,承租方须自行评估出物业现状设施条件是否具备改造的可能性;物业出租后的消防安全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物业的消防验收手续;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办妥一切消防安全的相关手续,并成功办理经营项目所必须的证照后方可开业。
(5)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终止时的补偿约定。若遇政府征地、拆迁(包括部分征拆)、拆违、三旧改造或企业改制等情形,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退出,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方在收到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发函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在收到函件后30天内搬出,合同自行解除。若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征地单位对该地块进行补偿,按合同约定执行。
(6)落实物业安全责任。签订《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责任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问题进行整改,未整改或者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每违反一次需向出租方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累计次数超过3次(含3次)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履约保证金的2%收取违约金。
厂区有一专变变压器(10KVA),意向方若将空地经营成充电停车场,需对专变增容,费用由意向方承担,合同结束时无偿移交给出租方。承租后消防设施设备需配置齐全,并委托有资质的维保公司每年对其进行维保事宜,保证变压器及其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出租方有权知悉承租方内部重大变更事项。承租期内,若承租方发生重大实行变更,或承租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或发生重大诉讼(涉案金额达500万及以上)作为被告(被执行人)时,应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出租方;若出租方认为上述情况影响合同履约能力时,出租方有权视情况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且不视为出租方违约,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按承租方单方违约处理。
(8)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终止的处理。承租方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提前60日告知出租方,并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且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追究基础设施及前期装修投入的补偿。出租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要求承租方补缴免租期租金(免租期租金=[剩余未履行合同月数/总计租时间(106个月)]*8*首月应缴租金);如承租方未能提前60日将解除通知向出租方书面送达的,除执行上述违约责任之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标准按合同解除当月租金标准执行)。
(9)规范承租方行为。承租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及经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在物业内非法使用、生产、存放危险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违禁物品和进行任何违法、犯罪的活动。
(10)承租方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约定。如承租方不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则其法定代表人对承租方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承租方的行为侵害出租方权益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逾期占用物业约定。自租赁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租赁物原租赁合同最后一期及新一期公开招租底价就高计算每日租金标准,按实际占用天数向出租方缴交占用费;承租方不能按规定时间交回租赁物的,自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按原租赁合同最后一期每日租金标准的1.5倍,按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占用天数向出租方缴交占用费。
(12)合同终止后的退租工作。若承租方逾期交还房屋及设备的,每逾期1日,应按租赁期内最后一期每日租金标准的1.5倍支付占用费。若承租方延期清退,经出租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交还租赁物业并自行搬离租赁物业内物品的,承租方同意出租方租赁物业内物品自行处置,出租方可强制回收租赁物业,强制回收方式,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出租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承租方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租赁期届满、提前终止或其他原因迁离承租物业的,承租方需按二次装修完毕验收时的状况,将该租赁物业清洁干净交还给出租方,出租方对承租方在物业内的一切投入不作补偿。如在退场验收时有任何需要承租方修复之处,承租方对该租赁物业的实际租用日期计至修复后验收完毕之日。若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可无须恢复原状。
(13)承租方经营业态为产业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防控措施(如有更新,按新规执行):
①承租方应做好安全保卫措施及卫生管理。
②用水用电安全责任。承租方应按照政府部门有关水、电、气的规定使用并缴纳相关费用,不得超负荷、使用三无产品等违规用电,不得违规使用燃气等设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③承租方在改造及经营活动时应做好防止灯光、噪音、气味、油烟等措施,不影响周边居民、商户的正常生活或正常经营。如发生投诉情况,第一时间无条件停止侵权,由此造成的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对出租方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
④承租方(含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妥善处理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与债权债务。
⑤承租方引入第三方入驻创意产业园需征得出租方同意。
6.承租方如为非国有企业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应作为承租方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7.项目信息公告的交易合同版本为格式版本,如交易合同版本与本项目信息公告条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本信息公告为准。本项目信息公告的“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作为交易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租方须按约定履约。
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承诺书》相关条款约定。
1.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招商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并严格遵守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
2.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4.我方承诺不将出租标的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不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
5.我方历史与现状不得与出租方或出租方上级主管单位或出租方同一集团属下其他关联企业存在民事或经济纠纷或有未清理的应收账款或被列入出租方上级主管单位失信清单。
6.我方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
7.我方(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承诺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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