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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转让标的系青阳县盛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拆除原安徽金大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原池州瑞祥钙业有限公司报废资产,共计289项,具体如下:
(1)原安徽金大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拆除报废资产主要为变压器、配电柜、铜芯电缆线、铜芯线、石灰钢窑、钢爬梯及平台、灰罐仓、料仓、除尘器、脉冲除尘系统仓、提升机、三相异步电机、烟器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地磅等,合计76项,具体明细详见《青阳县盛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报废资产(原安徽金大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所属资产)评估申报表》。
(2)原池州瑞祥钙业有限公司拟拆除报废资产主要为变压器、动力配电柜、铜芯电缆线、315柜铜牌、1000柜铜牌、铝芯电缆线、双层振动筛、钢制石灰窑、粉灰仓、氧化钙仓、成品仓、块灰提升机、振动筛、输送皮带设备、收尘设备、脱硫塔、搅拌机、碳化反应釜、磨粉机、均化池、三相异步电机、高压风机、变频器、钢结构车间、地磅等,合计213项,具体明细详见《青阳县盛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报废资产(原池州瑞祥钙业有限公司所属资产)评估申报表》。
2、本次转让标的均为报废资产,且不可再使用,具体资产种类、数量、重量、质量、规格型号、完整性等均以移交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3、关于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情况,详见《青阳县盛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报废资产(原安徽金大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所属资产)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江辰评报字[2026]第R040号)、《青阳县盛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报废资产(原池州瑞祥钙业有限公司所属资产)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江辰评报字[2026]第R041号)。
转让方名称:青阳县盛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E5XCLDXR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木镇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章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特别 告知
1、特别提示
(1)本次转让标的物现状为报废,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标的资产种类、数量、重量、质量、规格型号、完整性等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本次提供的报废资产申报表(或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须对照报废资产申报表赴标的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资产的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
(2)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厂区内机械设备、建筑物(含钢窑、危房)、构筑物、附属物及地磅(且不包含厂区内所有挡墙、护(边)坡、水泥路面(水泥地坪)、办公用房、宿舍楼、高压线杆、苗木资产,不得拆除或破坏)由受让方负责拆除(卸);拆除污水处理池前须提前将污水处理池内污水运输到青阳县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有资质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私自违规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受让方须将拆除(卸)后相关剩余资产搬运、清理、离场,拆除(卸)现场所产生的废渣、垃圾等由受让方负责清理转运,清理离场前须按转让方要求完成厂区地面的清理,并通过转让方验收,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受让方不按照上述要求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拆除(卸)、搬运转让标的,剩余未拆除(卸)、搬运完的转让标的转让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单位进行拆除(卸)、搬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前),须将相应资质(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证件、保险报转让方备案;如受让方不具备上述相应资质或相关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则须另行聘请具备上述相应资质的单位及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证件的人员进行拆除,并将与聘请具备上述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合同、相应资质证明及相关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证件、保险报转让方备案,聘请单位不得再转让或分包拆除业务。如受让方不按照上述要求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拆除(卸)、搬运转让标的,剩余未拆除(卸)、搬运完的转让标的转让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单位进行拆除(卸)、搬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自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按照《JGJ147-20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方案中须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拆除方式方法、运输方案、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等),《拆除施工方案》须经转让标的属地应急管理局专家库安全技术专家进行专项评审,确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报转让方及转让标的属地政府应急监管部门备案,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拆除施工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且报经转让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受让方须严格按照《JGJ147-20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及《拆除施工方案》组织拆除工作,拆除(卸)现场划定危险作业区,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监护。禁止所有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如钢窑底部、污水处理池等)勘查、拆除作业;拆除(卸)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受让方对转让标的拆除(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5)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2、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进行现场查勘,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种类、数量、重量、质量、规格型号、完整性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厂区内机械设备、建筑物(含钢窑、危房)、构筑物、附属物及地磅(不包含厂区内所有挡墙、护(边)坡、水泥路面(水泥地坪)、办公用房、宿舍楼、高压线杆、苗木资产不得拆除或破坏)由受让方负责拆除(卸);拆除污水处理池前须提前将污水处理池内污水运输到青阳县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有资质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私自违规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受让方须将拆除(卸)后相关剩余资产搬运、清理、离场,拆除(卸)现场所产生的废渣、垃圾等由受让方负责清理转运,清理离场前须按转让方要求完成厂区地面的清理,并通过转让方验收,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受让方不按照上述要求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拆除(卸)、搬运转让标的,剩余未拆除(卸)、搬运完的转让标的转让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单位进行拆除(卸)、搬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前),须将相应资质(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证件、保险报转让方备案;如受让方不具备上述相应资质或相关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则须另行聘请具备上述相应资质的单位及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证件的人员进行拆除,并将与聘请具备上述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合同、相应资质证明及相关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关证件、保险报转让方备案,聘请单位不得再转让或分包拆除业务。如受让方不按照上述要求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拆除(卸)、搬运转让标的,剩余未拆除(卸)、搬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单位进行拆除(卸)、搬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受让方应配合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自转让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6、意向受让方承诺: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90日内,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转让标的拆除(卸)、搬运,现场废渣、垃圾等清理完毕后离场,按转让方要求完成厂区地面的清理,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在拆除(卸)、搬运、清理、离场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经济、法律、安全责任及风险均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7、意向受让方承诺:自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按照《JGJ147-20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拆除施工方案》(方案中须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拆除方式方法、运输方案、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等),《拆除施工方案》须经转让标的属地应急管理局专家库安全技术专家进行专项评审,确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报转让方及转让标的属地政府应急监管部门备案,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拆除施工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且报经转让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受让方须严格按照《JGJ147-20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及《拆除施工方案》组织拆除工作,拆除(卸)现场划定危险作业区,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监护。禁止所有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如钢窑底部、污水处理池等)勘查、拆除作业;拆除(卸)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受让方对转让标的拆除(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8、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拆除(卸)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等责任事件,给转让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拆除(卸)、搬运转让标的,剩余未拆除(卸)、搬运完的转让标的转让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单位进行拆除(卸)、搬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拆除(卸)、搬运、清理、离场过程中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违规作业的、或不服从转让方现场指挥的、或未按转让方要求拆除(卸)的、或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件给转让方造成不良影响的,以上四种情形转让方每发现一次按人民币20,000.00元/次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受让方在拆除(卸)、搬运、清理、离场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件导致转让方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直接在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的均为报废资产,且不可再使用”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竞得标的后,如受让方继续使用转让标的相关资产,则转让标的相关资产在使用、运行(转)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的物现状为报废,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标的资产种类、数量、重量、质量、规格型号、完整性等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同意本次提供的报废资产申报表(或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参考,如与实际存在差异,不调整价款,意向受让方已对照报废资产申报表赴标的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及服务费),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资产的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期限(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90日内)完成转让标的拆除(卸)、搬运,现场废渣、垃圾等清理完毕后离场,按转让方要求完成厂区地面的清理,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如因转让方原因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导致工期时间延误的,则经转受双方书面确认并按实际延误天数将工期时间作相应顺延。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方要求期限(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90日内)未达到转让方验收标准的,每逾期一天,转让方按50,000.00元/天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延期超过10天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拆除(卸)、搬运转让标的,剩余未拆除(卸)、搬运完的转让标的转让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单位进行拆除(卸)、搬运,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标的拆除(卸)、搬运、清理、离场过程中发现可能存有污水、污染物等,受让方应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及环保事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经济、法律、安全环保责任及风险均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标的拆除(卸)、搬运、清理、离场过程中发现可能存有危险废物,则自行依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聘请专业的机构甄别转让标的中危险废物;甄别出的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依法处理,甄别及处置费用自行承担,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16、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其中不动产的税率/征收率为9%,动产的税率/征收率为13%)。
17、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
1、本标的采取线上报名,按e交易系统提示要求自行办理(具体操作步骤详见《线上报名操作演示》(www.ccjex.com),如有疑问请致电(张经理 0566-2620078,章经理18156673892)咨询。
2、受让方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受让申请书,须签字盖章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受让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受让方公章。
②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受让方签字。③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授权代理人办理竞买事宜的)。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95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本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通过钱包支付;
请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账号须为该名称对应账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3、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16:30前(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按系统提示完成保证金缴纳,且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
特别提醒:
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意向受让方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在缴纳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请至少提前两小时进行保证金支付,如支付半小时后缴纳状态未显示为“已缴纳”的,请致电(0553-3117729)。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竞买或网络竞价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在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时,以标的的转让底价(挂牌价格)作为起始价,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加价报价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减价报价的,报价不得高于转让底价;其他方面均应符合项目的竞价规则)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02-产权交易合同(样本).pdf
03-(原瑞祥钙业所属资产)申报表.pdf
04-(原金大环保所属资产)申报表.pdf
特别 声明
变压器、配电柜、铜芯电缆线、三相异步电机、提升机、地磅等289项拟拆除报废资产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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