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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权证相关信息:取得不动产权证,权利性质为划拨/其他,证载用途为商服用地/配套用房,权证信息详见《标的清单》。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按现状交付。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意向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出租方保证租赁房屋产权无争议。该处房屋已完成竣工验收,由出租方开发建设,开发建设手续齐全,产权系出租方所有,尚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承租方应自行办理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租赁证件、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仅提供相应的办理资料,相关手续及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承担。如因相关证照、批准或许可无法办理的,一切风险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等。 7.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因未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租赁房屋相关证件不齐全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的除外);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出租方提供现有资料的,出租方予以协助。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0.5%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承租方应自《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浙交所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该首期租金为扣除1个月免租期租金后的实际应付金额;其中由浙交所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的立约保证金,在《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签署之日后优先抵作履约保证金,仍有剩余的抵作首期租金的一部分,承租方仅需支付剩余差额部分)。
1.履约保证金:30万元。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租赁期内承租方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约定的使用用途。 5.出租方与原承租方的租赁合同已解除,出租标的部分房屋现状为次承租人占用中,约2693.64㎡尚未腾退完毕,详见《标的清单》(仅供参考)。意向承租方须自行踏勘现场,充分了解标的的实际占用状态、小租户经营情况及相关风险。 承租方需承诺同意接受招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标的部分房屋由原次承租人占用中,约2693.64㎡尚未腾退完毕,承租方需按照目前租赁标的的装修状态承租,租赁标的内的装修、设施、设备等可能有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以及出租标的内尚可能存有租户的注册地址未迁移状态。涉及原承租方与商户的合同及租金纠纷,出租方不承担责任,相关风险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签订合同后,如同意将房屋出租给原承租方或实际占有人的,需向出租方申请转租并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以承租方名义与相关方签订转租协议;如承租方不同意出租给原承租方或实际占有人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腾退工作。承租方须自行评估并承担因小租户清退延迟、转签不成、过渡期占用冲突等可能造成的全部损失及风险。(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签章的《实地勘察证明及承诺函》) 6.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租赁合同(样稿)》为准,签署《租赁合同》时承租方法定代表人和承租方股东需签署《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具体详见《租赁合同(样稿)》。 7.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8.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9.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标的房屋的租赁权全部一起转租或变相转租给其他一家单位,但是允许承租方在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缴纳转租保证金(一个月首年成交租金)后将合同所涉房屋分割转租经营。 10.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11.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1.意向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效存续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的法人【执行标准:需提交《营业执照》;提供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为等额外币的,外币兑换人民币以本项目信息披露开始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意向方须提供意向方、担保方共同签署的《实地勘察证明及承诺担保函》,其中担保方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效存续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的法人。【执行标准:需提交担保方《营业执照》;提供担保方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为等额外币的,外币兑换人民币以本项目信息披露开始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提供意向方、担保方共同签署的《实地勘察证明及承诺担保函》(附件《承诺担保函》须由担保方签署)】; 3.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1.信息披露公告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租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按照4个延期周期数延期。 3.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一个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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