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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权证相关信息:取得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证载用途为科教用地/办公用房,本宗地实际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根据各出租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杭州紫元置业有限公司拥有相应房产对外租赁权(详见《标的具体信息》)。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部分简装,部分精装。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出租标的层号按电梯层。 6.此次竞租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其参与竞租,表明竞租方对出租标的及其勘察时已对装修及设施设备状况充分了解并表示认可,并无任何异议,且同意以出租标的的现状和条件接受出租标的的交付。如竞得后对此产生疑义,一切责任均由竞租人承担。预约看房、咨询电话:18005889686。 7.本次标的出租方为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杭州紫元置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其中大厦电梯楼层号第1层至第21层的出租方为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大厦电梯楼层号第22层至第23层的出租方为杭州紫元置业有限公司,详见《标的具体信息》。 8.出租标的成交后,分别由杭州紫元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相关租赁合同。 9.该项目交易保证金为270万元(每层对应交易保证金为15万元)。
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租金在第三年基础上递增2%,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租金在第七年基础上递增2%。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季度(3个月)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履约保证金:280万元(其中人民币205万元打入杭州紫元置业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人民币75万元打入浙江省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2.履约担保:为保障租赁合同内容得到全面履行,由承租方的大股东或同一实控人控股单位提供担保,其对承租方的所有行为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与合同期限一致。 3.租赁期限总计10年(含免租期),按“5+5”模式执行,即5年为一个周期,合同分为两个周期履行,合同第一个周期(5年)期满,双方协商合同第二个周期是否继续履行,如双方协商解约,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免租期:共计11个月15天免租期,其中首年为2个月15天(第一个整月、第二个月15天及最后一个整月),剩余9个月分别为第二年至第十年每年最后一个整月。新增交付楼层租赁期限少于10年的,免租期相应减少。另,第22层、第23层为出租方自用中,按照实际腾空交付,如合同租赁期限少于10年的,免租期相应减少。 5.使用中的楼层按照实际情况分批交付,各使用中的楼层租赁起租日按照实际交付时间起算,承租方以不低于租赁合同约定的当年日标准租金承租,使用中的房屋交付承租方前的租金仍由出租方收取并所有。 6.承租房屋所在大厦第2层的会议室部分(多功能厅、小会议室、贵宾室)约577㎡作为配套辅助空间(作为大厦配套会议等服务,优先保障出租方日常会务需要),由承租方负责管理。如承租方对该配套辅助空间进行装修改造(需保持原会议室功能),承租方需提供相关装修改造提升方案并经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费实施装修改造,并负责后续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该配套辅助空间的水电费、网络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按相关规定自行承担(据实结算支付)。 7.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政府部门自行申报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达到可经营的法定许可为准,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出租方依据条件情况予以配合提供资料,涉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后续如涉及经营审批条件问题由承租方自行解决。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证照等各种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或条件变化或其他任何情况等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承租方的投入成本及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9.在承租方租赁期间,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对承租房屋进行招租运营,但须先进行整体定位包装后,再将承租房屋分租给第三方承租人,但不得将承租房屋全部转租给同一主体,且分租户不得再行转租。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或违规使用。 10.出租方有权了解承租方的招租运营过程,有权过问和了解承租方招租运营的具体情况,承租方须积极配合,承租方应将招租运营情况及租赁台账等资料信息及时向出租方报备。 11.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物业管理服务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由出租方指定的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出租方按承租方实际承租总面积免除承租方1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交付首年免除1个月物业服务费;公摊能耗费不免除,由承租方全额支付),除此外,物业管理服务费由承租方按其所租赁的建筑面积(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全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具体以物业服务实际收费标准为准(含公摊能耗费),在租赁期内物业服务公司如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承租方需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 12.出租标的按现状或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13.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或出租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 14.出租标的部分楼层目前使用中(具体详见《标的具体信息》),需原承租人腾退后才能交付,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5个自然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计算合同起租时间,超过15个自然日未能签订合同的,双方协商处理。如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能签订租赁合同并计算合同起租时间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15.出租标的目前有部分楼层现有第三方租户(次承租人)在租中。若第三方租户(次承租人)仍有租赁需求,由承租方全权承接租赁关系,并与相应租户协商签订相关协议、自行处理相关纠纷和确保现有第三方租户(次承租人)的平稳过渡。租赁期间,承租方与第三方租户(次承租人)引发的任何纠纷,均由承租方自行与第三方协商解决,相关责任由承租方自行独立承担,与出租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无关。承租方需确认报名参与本次招租前已完成对标的房产全部情况(含次承租人承租现状、潜在租赁风险等)的尽职调查,就标的相关的所有疑问,均已与出租方沟通核实完毕。承租方自愿参加本次竞租,竞租成功后,即视为对承租标的或有风险的全面认可与接受(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签章的《实地勘察证明及承诺函》)。 16.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1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抵押等。 18.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按规定做好租赁场所范围内的安全、消防、治安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并对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民事、刑事责任负责。 19.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在租赁的房屋内贮存危险、易燃易爆、违禁物品等,并接受出租方的管理。 20.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1.意向方应为2022年12月31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执行标准:须提供营业执照】; 2.意向方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执行标准:提供审计报告(核实期末实收资本金额)或验资报告,为等额外币的,外币兑换人民币以本项目信息披露截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意向方报名时需取得出租方出具的《运营方案确认函》【执行标准:意向方须在首次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第八个工作日上午11:30前向出租方书面递交《运营方案》(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运营经验、运营方案要求: (1)运营经验要求: ①意向方自身有独立运作规模不低于15000平方米的单个存续在管项目,运营累积项目面积不低于36000平方米(同一标的地址不可重复计算)。(提供意向方作为签约主体签署的合同); ②意向方自身具有同类写字楼及产业园等业态的操作运营经验和能力,操作项目获得过杭州市科技局及以上层级授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杭州市科技局及以上层级单位授予“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证明文件); ③意向方拥有自有房屋招租运营管理团队(有招商、运营等组织架构)且在职企业人员不少于6人(社保不低于六个月)(提供在职员工社保证明); ④意向方自身能提供招租运营增值服务(内容需包含有企业注册、财税申报、创业培训、活动等服务)。 (2)运营方案要求:意向方提供详细服务指南及针对本次出租标的招租运营方案。 如出租方认为相关资料仍不能有效证明的,可要求意向方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取得《运营方案确认函》】; 5.意向方报名时需提交出租方出具的《实地勘察证明及承诺函》。 (意向方最终是否符合条件具有报价资格由出租方确认)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即浙交所存管银行,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1.信息披露公告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一个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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