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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知出租标的招租公告中的《物业租赁合同》模板可能未能完全适应物业实际出租情况,出租方存在调整租赁合同的情况,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 标的物业未办理产权证,承租方需自行评估及承担上述情况可能会对经营证照、装修改造及报建审批、物业使用等造成的相关风险,双方自交接标的物业起3个月内,承租方须按使用或经营业态自行申办营业执照、租赁备案、临时商业证明等相关经营证照资料,出租方予以必要帮助;如在3个月内承租方因标的物业权证问题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双方均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均不视为违约(3个月届满后,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取得相关经营证照为由解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后,双方仍应按以下约定结清债权债务:在承租方按合同相关约定将标的物业交还出租方、缴清已产生的租金、水电费等费用后且不存在需要扣收保证金的情况下,出租方在30天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至承租方账户。如因承租方消极处理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承租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后,单方解除本次交易,承租方不得提出相关异议。
2.标的物业未办理产权证,承租方需自行评估并承担与装修改造、报建审批、物业使用等相关的潜在风险,应充分知悉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并对物业进行实地考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扣减租金及其它费用,并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承租方需根据自身的使用或经营业态需求,对标的物业内外部进行全面维修和加固(不得拆除重建)。这些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结构的加固维修、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善、雨污分流管网的完善、水电配套系统的更新等。改造的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改造项目的审批申请,改造完成后,出租方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物业进行鉴定,以确认其是否达到可正常使用的标准。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出具的书面通知后,承租方方可进场使用物业。如在退出期限内,承租方自行判断无法完成加固修缮,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且互不追究责任。
4.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物业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物业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5.标的物业本次出租用途为商业,承租方需按使用或经营业态自行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租赁备案、工商登记等手续,经营性质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标的物业使用的要求,不能从事违法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行业(经营活动)。
6.租赁期间,承租方须承担标的物业所产生的一切维护、维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主体结构、防雷设施年检及白蚁防治等等)并支付全部费用。
7.承租方在使用该标的物业期间,应安装独立的水、电计量表具,并自行承担因使用该物业所产生的卫生、治安、绿化、水、电、煤气、通讯及其他有关行政收费等费用,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
8.出租标的可能存在招租公告中的《物业租赁合同》模板未能完全适应物业实际出租情况的问题,确定意向方后出租方可能存在需要调整租赁合同内容的情况,承租方不能因与招租公告内容不一致为由,拒绝修改签订合同条款。
9.出租标的物业的租赁面积即为计租面积,日后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租赁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承租方均应事先考虑该租赁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10.承租方须了解和确认租赁标的物业现状,竞租成功后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1.鉴于标的物业已纳入政府收储范围,承租方须按照政府征收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做好随时交还场地的各项准备并落实风险防控工作。如因政府征收、征用、拆迁、搬迁、三旧改造、土地收储、企业改制,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事由致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的,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补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装修投入、搬迁费用等),出租方无需向承租方支付任何补偿。
12.鉴于租赁标的物业紧邻出租方祺能加电站项目,承租方不得占用、阻塞或以任何形式影响出租方加电站的停车位及进出通道。若承租方需租用车位,可向出租方提出,双方另行协商租赁事宜。同时,为保障祺能加电站人员紧急疏散需求,承租方需在标的物业临加电站一侧设置应急门,该门日常锁闭、紧急启用,承租方需确保通道畅通。
13.标的物业紧邻加电站,承租方不得用于生产、加工、经营及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按经营业态配齐相关消防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应急能力,保障物业和生产安全。
14.承租方不得将标的物业整体转租,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如需将标的物业进行部分转租的,须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转租,且转租期限需在标的物业租赁期内,承租方与次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15.承租方必须服从出租方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关于安全生产和综治维稳方面的管理要求,并同意签署安全生产和综治维稳方面的相关协议。
16.承租方必须按物业按最后一年的月租金标准,缴纳4个月租金的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租赁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等)。
17.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应根据国家安全和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使用物业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按标准配置齐全相应的消防器材,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应急能力,保障物业和生产安全。
18.意向方提交资料参与交易之前应当全面充分了解标的,提交资料参与交易之后则视为意向方已知悉、明确、接受已披露的事项以及租赁合同中涉及的风险等方面的约定,并同意承担一切风险和后果,日后不得以意思表示存在错误、租赁合同存在履行瑕疵等相关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否则即视为违约。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4.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末年末月的4倍租金标准缴纳租赁保证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合同项下保证金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补足,如存在剩余保证金,则剩余部分由本所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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