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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项目采用候选成交规则,即根据交易结果,按意向方的最高报价由高至低确认成交的轮候顺序,参与轮候的意向方数量为前两名。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结果形成、确定成交方后向委托方、各候选人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并向委托方、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该成交方未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签署交易文件,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启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下一顺位的候选人成为成交方,依此类推。
3.如全部意向方均未产生有效报价或均放弃成交,导致项目最终未成交的,全部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4.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候选人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若成交方未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场地的交付使用时间为场地的租期起算日。合作方在接收场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投入设备开业经营,服务费起算日为合作方完成设备调试正式投入使用开业经营之日起算。若合作方无故逾期开业经营的,招商方有权在交付场地后的第11个工作日起计收服务费。此外,服务场地交付除上述约定的交付条件外,同时以原占用人退场后的实际交付日为准,如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或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原占用人未退场导致招商方不能交付场地时,双方可按如下方式处理:(1)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招商方交付场地,该情形不视为招商方违约;(2)招商合作双方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本次交易,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且互不追究责任,但合作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等。
2.本项目合作方在合同期内须负责广州动物园共享童车(轮椅)日常维护、保养,如童车发生故障或损坏,合作方须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更换。法定节假日、暑期周末以及客流较大时段内,合作方须负责驻派维保人员同时负责童车调度工作,以确保游客能随时退还。如因调度不到位导致游客无法提还的,须由合作方负责妥善处理好给游客的赔付。若因此造成投诉,每出现一次招商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500元,维保维修及驻场人员所有费用由合作方承担。
3.合作方负责设备的卫生保洁及维护工作,设备外观要配备足够数量操作指引、操纵流程,同时张贴生产厂家及设备合格证明,否则招商方有权要求收回场地。
4.招商方场地不提供外接电源,要求设备自带电源或拥有太阳能发电储能功能。
5.服务年限设置为3年,从第二年起每年服务费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3%。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投入使用,同时每个服务点提供不少于2组轮椅。
6.合作方在合同期间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功能、经营范围、经营面积进行合法经营,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对生产经营承担安全责任。
7.合作方在合同期内需为所有设备投保足额的保险(投保单交招商方报备)。若出现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合作方负责,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合作方全部承担,与招商方无关,若造成招商方损失,合作方应全额赔偿招商方。一年累计发生3次以上事故,招商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8.合作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用途、经营范围,不得超出经营面积经营,不允许参与商业广告,每发生一次招商方有权从合作方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元。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否则招商方有权收回标的场地、单方解除服务合同,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9.因招商方开展公共设施升级改造等工程,未造成项目无法经营之情形的,招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及任何赔偿。
10.如因国家、政府部门要求、城市建设、公园规划建设需要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招商方提前1个月通知合作方,合作方须无条件服从并终止合同,招商方不作任何赔偿。
11.合同期间,合作方不得将该项目和场地的使用权转让、分包给第三方。否则,招商方有权立即解除拓宽服务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作方限期退场,招商方不赔偿任何费用,招商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招商方损失的,招商方有权向合作方追偿。
12.合作方送货及工作车辆进园需按照广州动物园车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进入园区车速不得高于15公里/小时,遵守进园时间,严格按照公园制度执行。若出现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合作方负责,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合作方全部承担,与招商方无关,若造成招商方损失,合作方应全额赔偿招商方。
13.合作方经营期间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保护游客个人信息权益,不得泄露游客个人信息。若违反,法律责任由合作方复责,招商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4.因合作方产品自身质量、安全问题等原因,造成车上人员伤亡、伤残,合作方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招商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作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退回。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 我方承诺:
(1)如被确认为合作方,同意按照招商方提交的《广州动物园共享童车(轮椅)拓宽服务合同》版本来签署合同并切实履行招商标的全部履约条件;
(2)我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我方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 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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