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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于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的1%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如出租标的以高于挂牌价格成交,则承租方须另外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增值服务费,按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增值部分的5%计算。
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该物业证载用途为商业。该物业按现状交付,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法律性质、证载用途、主体建筑、相关构建物、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交付和按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承租人不得以物业面积误差、建筑物及设备设施老旧、产权及历史保留建筑等现状问题为由,拒付费用、解除合同或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或索偿,否则承租人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承租人须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二次消防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人协助提供。承租人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为由追究出租人任何责任及拒付所有费用,如承租人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而要求退租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人须明确知悉,标的物业用于经营活动可能面临无法办理营业相关执照的风险,该风险可能由多种原因导致,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产权问题、物业规划用途、行政管理限制、承租人自身经营业态不符合要求等。承租人自愿承担该风险,不得以无法办理经营证照等理由向出租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3.意向承租人须提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须自行对承租出租标的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自行承担承租出租标的产生的所有风险。承租人已充分明确知悉上述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并对物业进行实地考察,并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广州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权利或费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扣减租金及其他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出租标的证载权属人为广州市广百展贸股份有限公司,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得授权,承租人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5.承租人如需对出租标的进行装修改造的,必须完善规划报建、验收等相关手续。所有设计、装修方案必须报出租人和相关政府部门书面审核同意,办妥所有施工手续后方可施工,并聘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装修完结后承租人按规定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装修验收合格及办理经营证照且未造成出租人房屋结构损坏情况下,经出租人查验并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在收到承租人书面申请后出租人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此外,承租人如需对所承租物业进行打拆楼板,须另缴纳不少于1300元/㎡标准的复原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后,需对打拆区域进行复原,否则将全额扣除复原保证金。所有改造投入的装修添附、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权属在合同终止时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6.承租人不得以该物业的使用权为本身的经营活动或他人提供任何抵押性质的担保,承租人不得对租赁物业再次进行整体转租或整体委托经营,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将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抵押、调换使用或其他方式变更租赁场地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如出现分租给同一次承租人的出租面积超过整体租赁合同出租面积的50%,承租人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分租合同版本须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合同终止条件及时限不得超越整体租赁合同期限、经营范围等,且承租人应确保本合同如有变更、解除或终止,分租户同意相应变更、解除或在终止分租合同等,且在分租合同内应与分租户明确约定前述内容并约定出租人及业主对前述情形不承担任何法律与经济赔偿责任的条款。承租人应在分租合同成立后15日内把分租合同、分租户相关资料交出租人备案。否则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承租权,本合同在分租行为发生之日起自动解除,出租人有权收回出租物业并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但承租人经营酒店(酒店式公寓)业态所必需的客房运营模式,不视为违反本条约定的转租或分租。
7.出租人以物业现状出租,承租人将物业用于经营酒店、公寓的,承租人对物业的消防设施、供配电、电梯系统、房屋装修等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同时需按《消防法》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完善相关设施或改造物业、自行承担费用并办妥消防验收、卫生许可、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工商营业许可等相关证照,使物业在投入使用(营业)前达到能正常开业、运营的状态。若因消防验收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上述等证照,未能正常开业、使用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落实整改,整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8.本项目现状为专业市场经营,由出租人负责对原承租人进行协商清退,存在成交后场地内仍保留部分原承租人的可能性,出租标的存在未能按时交场的风险,场地交付时间及租赁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协商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双方签订合同后半年内,经出租人核实承租人未能接收场地使用的,则双方已签署的租赁合同可协商终止,出租人除向承租人免息退还租赁保证金和已缴的租金外,双方互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广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
9.在租赁期间,如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收储、企业改制等情形,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以上情形致使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协助承租人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停产停业补偿要求,补偿方案及征拆时经政府采纳的评估报告对应承租人的停产停业、装饰装修补偿款、搬迁款(如有)归承租人所有,除此之外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本身价值补偿款等其他款项归出租人所有,如相关部门补偿方案及征拆时经政府采纳的评估报告中未有对承租人停产停业、装饰装修及搬迁款(如有)补偿的,则出租人不承担承租人的赔偿或补偿责任,承租人不得以未收到补偿款或补偿款未达实际损失额为理由向出租人提出追偿要求,出租人无需对承租人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
10.如承租人没有法定或合同约定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或承租人违反有关合同条款约定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除没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外,还需收取承租人不少于剩余租赁期租金总金额的5%金额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还需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1.本物业计划引入知名品牌酒店,意向承租人承租本物业后所经营的酒店品牌应为迈点研究院最新发布的“中国酒店业品牌传播力100强”榜单(https://www.meadin.com/report/291628.html)的前十品牌。该条款为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的前提基础,承租人须在签订租赁合同的一个月内(并于合同起租日前)提交相关授权文件,若承租人承租本物业后无法履行该条款视为根本性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全额扣除租赁保证金。
12.承租人已充分知悉出租标的全部现状并对物业进行实地考察,并承诺在租赁合同生效后租期首年内投入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的改造费用,承租人在装修工程结束后向出租人提供项目投资核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票据、发票等),出租人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出具审核结果函。经出租人审核承租人各项投资总额达人民币1500万元及以上时,从出具审核结果函之日的次月起给予免租期8个月(免租金额在验收后次月连续12个月均摊体现)。免租期仅限租金优惠,免租期间承租人仍需支付其余费用;若审核投资总额未达人民币1500万元的,则租赁期内不给予装修免租期,且承租人需在收到结果函之日起30天内向出租人支付投资总额的差额部分金额。若承租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视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没收承租人全部租赁保证金,此种情形下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违约导致本协议提前解除的情形下承租人前期已按约定投入的物业投资及改造资金不再予以补偿,出租人有权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
若出租人与承租人对于改造投入存在争议的,出租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承租人的投资投入进行审核,承租人应当配合提供审核所需的材料,承租人投入改造的金额以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的结果为准。项目投资金额以该项目租赁期内总投入核算(包含装修改造、施工、设计、监理、消防系统改造、电梯系统改造、电房供电系统改造及经营配套设备设施等)。提供完整的投入资金佐证资料必须是真实有效且各款项附有对应合同、发票或收据、支付凭证、全部工程资料及其它佐证资料等。
13.承租人须完成租赁物业的升级改造:承租人完成新增加两台客用电梯(两台客用电梯须登记于出租人名下)。承租人承担电梯加装全过程所有开支,包含但不限于:设计费、土建改造、井道施工、电梯设备采购、运输、安装、特种设备报检、验收、使用登记证办理、管线迁移、降噪加固、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保险、税费等一切费用;对租赁物业的外立面和室内外墙体进行粉饰翻新、对破损墙体进行修复、对租赁物业坍塌地面进行重铺、地下管道全面疏通;租赁期内电梯电费、年检费、维保、维修、更换配件、安全保险、电梯管理人工等运营维护费用,全程由承租人全额承担。
14.无论租赁期满、承租人提前退租、合同解除、承租人停业离场等任何情形,电梯(含电梯井道、土建附属结构、机房设备、控制柜、配套管线等全部附合设施)所有权无偿归出租人单独所有,出租人无需向承租人支付任何补偿、残值、折旧、安装费用;承租人不得拆卸、切割、搬运电梯任何零部件、井道钢结构,不得破坏土建井道基础,否则承租人需按电梯全新购置价双倍赔偿出租人损失。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4.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5.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线上报名登记。意向方须根据项目公告要求,将以下相关资料的原件扫描/拍照上传(如为复印件的,意向方应签字、盖章后扫描/拍照)至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附页、签署页(含责任书、承诺书、廉洁经营准则)版本等文件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出租人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4.我方承诺诚信经营,我方或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存在以下不良记录:我方与出租人于挂牌公告截止当日17:00前欠租欠费记录(经催告后已清缴的除外)和合同、侵权纠纷等不良信用记录。(相关情况以出租人核实的情况为准);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 //zxgk.court.gov.cn/)(全国范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被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
5.我方承诺经营业态为酒店(酒店式公寓),并且经营的酒店品牌应为迈点研究院最新发布的“中国酒店业品牌传播力100强”榜单(https://www.meadin.com/report/291628.html)的前十品牌。
6.我方承诺须完成租赁物业的升级改造:我方承诺完成新增加两台客用电梯(两台客用电梯须登记于出租人名下)。我方承担电梯加装全过程所有开支,包含但不限于:设计费、土建改造、井道施工、电梯设备采购、运输、安装、特种设备报检、验收、使用登记证办理、管线迁移、降噪加固、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保险、税费等一切费用;对租赁物业的外立面和室内外墙体进行粉饰翻新、对破损墙体进行修复、对租赁物业坍塌地面进行重铺、地下管道全面疏通;租赁期内电梯电费、年检费、维保、维修、更换配件、安全保险、电梯管理人工等运营维护费用,全程由承租人全额承担。
7.我方承诺无论租赁期满、提前退租、合同解除、停业离场等任何情形,电梯(含电梯井道、土建附属结构、机房设备、控制柜、配套管线等全部附合设施)所有权无偿归出租人单独所有,出租人无需向我方支付任何补偿、残值、折旧、安装费用;我方不得拆卸、切割、搬运电梯任何零部件、井道钢结构,不得破坏土建井道基础,否则我方需按电梯全新购置价双倍赔偿出租人损失。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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