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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 出租人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使用,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 出租人按现状交付场地,由承租方负责对场地进行装修、改造并完成向相关行政部门的报批手续,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3. 承租人不得以该商铺不符合约定用途、消防验收许可要求、无法办理经营所需证照或无法继续经营等为由向出租人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由此导致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 出租标的现状为空置,出租人可于签订租赁合同后5日内交付出租标的给承租方使用。场地交付日期以出租人发出的《商铺移交通知书》签订日期为准。
5. 关于分租情况(详见合同)
(1)租赁期内,承租人在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有权将场地分租使用(包括有偿分租以及无偿分租、互换使用,下同)。承租人如需分租,须将拟与分租户签订的分租格式合同模版文本事前交出租人审核,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方可签署。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分租的,承租人分租合同期限不得超出本合同期限以及经营范围,如出现分租给同一次承租人的出租面积超过整体租赁合同出租面积的50%,承租人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本合同如有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分租户应当同意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分租合同等,且承租人在分租合同内应与分租户明确约定出租人及业主不承担任何法律与经济赔偿责任的条款。承租人应在分租合同成立后的15日内把已签署的分租合同副本、分租户相关资料交出租人备案,否则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承租权及违约,出租人有权收回出租物业并按照第七条相关条款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承租人进行分租时,应规范该分租物业用电用水用气的费用结算行为,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及相关价格政策,不得擅自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费。
(2)承租人必须承担次承租人造成的一切责任,并保证不违反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如次承租人的行为给出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赔偿损失。此外,如承租人分租且拖欠出租人租金等本合同项下款项的,出租人有权径行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费用,但收取范围以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等相关款项以及承租人欠出租人的款项为限。
6.合同保证金收取标准:
(1)租金保证金收取标准为租赁期限最后一个年度的月租金的两倍。
(2)水、电保证金收取标准按店铺月用水、电量预算收取。
(3)食品(餐饮商家)或商品质量保证金、服务投诉保证金收取标准为:5000元。
(4)装修复原保证金收取标准为:30000元。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广州产权交易所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广州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4.意向承租方没有处于违法违规被责令停业的状态,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的状态。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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