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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方须将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通过电子钱包方式转入结算账户
3.符合资格的意向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资产交易价款。
4.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符合资格的意向方报名参加交易的,转让方将按挂牌价与该意向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与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方的,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方式组织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要求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电子钱包方式转入结算账户。
6.本公告所称意向方是指有购买交易标的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符合资格意向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符合资格的通知书的意向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7.意向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等文件。
8.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1、意向受让方可按公告约定参加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的交易标的现场看样活动,对交易标的现状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缺失状况和存放现状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详尽必要的了解。
2、本次交易标的以现场看样核实为准,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
3、意向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现状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缺失状况和存放现状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成交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补偿。
4、意向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安装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5、转让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其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任何要求。
6、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交易双方不得办理交易标的的变更或拆运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7、自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之日起,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行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起交易标的全部法律责任。
8、交易标的尚未拆除,交易标的的拆除和提取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受让方须付完交易款项,在向转让方交纳受领拆除装运安全环保履约保证金后、获得转让方签发的书面通知方可拆除,并根据转让方书面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拆除并平整场地及现场相关物料(玻璃砖、珠光砂、混泥土)以及垃圾等的清运离场工作。该保证金在交易标的拆除及运出转让方厂区、受让方完成转让方场地平整及垃圾物料的清运工作且获得转让方确认后,由转让方无息退还给受让方。。
9、受让方承诺及保证其进入作业区施工的施工单位(受让方或由受让方委托的第三方)须具备有限以下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合法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并办理税务登记、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负责人须为与受让方或受让方聘请的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类拆除作业施工人员须具有持有有效的相应的上岗资格证或资格证书。上述的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施工人员的购置保险的凭证、进场作业人员名单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签章)须在进场施工作业前提交转让方报备存档。如受让方更换或中途更换施工单位(须满足以上条件)的应事先向转让方书面报备并取得转让方书面同意;如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的,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违约金,或由转让方从受让方交纳的受领拆除装运安全环保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但受让方在受领拆除装运安全环保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违约金后,须在5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受领拆除装运安全环保履约保证金才能继续进行拆除工作。
10、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因成交所产生的增值税税款由受让方承担,在支付交易价款时一并支付相应的增值税税款。增值税税率为13%,由转让方对交易标的开具专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若在交易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率调整,则税率及税额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受让方不得对开具的发票有异议。
11、受让方在支付交易标的交易价款的同时,还须向转让方指定的账户额外交纳交易标的受领拆卸装运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元)。
12、本项目在挂牌期间接受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可在信息公告期间预约查阅交易标的的相关信息材料或在信息公告期满前3个工作日9时至17时(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直接联系项目经办人实地勘察。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转让方有关现场踏勘的规定,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交易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方了解交易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其应付给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费后,余额无息划归转让方所有。
3.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并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含协议成交意向方)后,该受让方应按公告、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该受让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交易服务费。
3.该受让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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