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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4.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一)承租方应按照物业所在属地政府部门的要求,配合完成项目公司的设立(如需)、在当地办理统计和税务登记,并配合开展“四上企业”等的相关评定工作。
(二)承租方需按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理消防审批、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将配合提供必要的物业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因历史原因,物业有2,378.62㎡房屋为未确权历史建筑,可能会对装修改造、报建审批、消防验收、营业执照办理及物业使用等造成影响,承租方需自行评估及承担相关风险,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否则将视同违约,按物业租赁合同相关违约条款处理。
(三)承租方所需的证照办理,报建规划、报批费用的承担、租金保证金标准、违约条件及处理方式、转租分租、期满交付等事项在《物业租赁合同》中有详细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承租方如需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和用途,需自行办理变更手续及承担所有费用,因办理不成功所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四)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物业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状况、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物业楼龄、物业结构、装修装饰、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消防安全状况、物业内原有资产情况、政府相关政策对物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周边地区(物业)已开展及可能开展的建设、道路、环境、采光、噪音、交通、公共设施等可能将对租赁物业使用产生的影响等,愿意按现状(以公开招租方式取得租赁物业的,还应包括公开招租公告中所列内容)承租物业并承担相关的风险。如因租赁物业时,上述情况影响承租方的实际经营使用、装修改造以及营业执照及消防安全等手续办理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追究出租方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延付租金、管理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五)承租方承租物业后作为物业的实际使用者和经营者,需独立承担租赁期间的全部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承租方需遵守国家及地方各项安全生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足配齐消防设备设施并确保其完好有效,自行负责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因承租方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及其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对第三方、出租方物业本身的损害)及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为保障现有在租户经营,后续升级改造期间安全生产管理应按以下进行:
1.出租方、承租方和各现有在租户共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租方须保障存量租户的基本经营条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施工区和经营区必须做到有效隔离,杜绝烟气、火源、坠落物等侵入经营区域。改造过程中涉及停水、停电或消防设施改造的,应提前72小时通知。涉及动火、高空、临电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通过专项审批后方可实施。
3.编制全楼综合性应急预案并健全相关应急措施。改造期间,在经营区补充设置应急设备,并定期开展相关应急演练
4.出租方对改造全程实施监督检查。承租方除将装修改造方案按程序报批外,应同步报送施工安全防护专项方案,出租方组织专项工作组开展日常巡查。
(六)承租方应为唯一承租方,不得联合投标承租物业。
(七)承租方须自主经营,并始终就本项目租赁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向出租方负责。除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将本项目整体或部分转租给承租方全资子公司,或按本条规定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分租外,承租方不得将本项目整体或部分转租给任何其他主体,也不得通过委托运营、合作运营、管理输出等方式变相转租给任何其他主体。上述全资子公司不得再将本项目整体或项目其余部分转租给任何其他主体。本条所称全资子公司,指承租方直接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八)本项目除酒店及公寓业态须自营外,其余商业,办公或其他确有分租需求的业态允许分租,但分租方案须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其余部分禁止分租。如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分租的,必须在转分租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出租方备案,承租方履行分租备案手续并不免除分租期间租金支付及物业合同的所有其他义务。承租方将本项目转租给全资子公司或进行分租,均不免除承租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九)本项目设过渡期,在租赁起始日至2027年3月31日的过渡期间内,因本项目现有约6440.28平方米正在出租(最终以本项目租赁合同生效之日时的在租情况为准),租期最长的至2030年8月31日。为保障现有在租户在过渡期的正常使用,新承租方须遵守以下约定:
1.过渡期内,空置物业由新承租方按管理费13元/平/月标准聘用现有物业公司提供物管服务,在租部分由在租用户继续按13元/平/月向物业公司缴交物管费,空置物业面积以及在租部分面积以本项目赁合同生效之日时的租赁情况为准。
2.现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在过渡期内可出租停车位,停车相关收益由物业公司收取。
3.过渡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关系、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与原物业公司直接结算和承担(空置物业费部分因涉及随时间推移可能产生新退租情况,具体数额与物业公司确认)。
4.过渡期结束后,物业管理由新承租方自行负责。
(十)在租物业将通过签订相关协议将原合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平移至新承租方。同时,在租物业不享有免租期,其在免租期内的租金由新承租方向在租人收取后交予出租方。在此期间如现有在租人欠租,由新承租方按实际租金先行垫付给出租方,新承租方不得以在租人未支付租金为由,拒绝或延迟向出租方支付上述款项。
(十一)物业1-3商业裙楼外立面的招牌、铝制装饰条、角铁、铝塑板等属于原租户资产,物业改造时需通知原租户进行拆除或另行协商。
(十二)承租方应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 日内与广州市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本物业出租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服务费用,并向广州市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本物业出租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3.5万元。
(十三)承租方在租赁期间,若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市政建设或需要搬迁、企业改制、政府征收、政府收储、场地开发、改变土地及房产用途、规划调整、环境治理、地方政府政策,或国资管理机构的要求等潜在或事实出现时,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需同意解除合同并在出租方提出的时间内腾退物业。如有政府给予的补偿款,其分配方式:土地及原有建筑物的补偿款归出租方所有;土地上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新建的建筑物及承租方其他投入的补偿款可归其所有(另有约定时按照约定),但出租方无需向承租方作出任何补偿,且出租方不承诺保证政府有关补偿结果及补偿款项的支付时间。
(十四)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时,相关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设施(可移动设施除外)应一并完整移交出租方,且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除需缴纳合同押金(按租赁期限内最高额的 3 个月)外,还需缴纳安全消防及水电押金(按租赁期内租金最高额的 2 个月),及缴纳人民币 400 万元的物业升级改造建设押金。
物业升级改造建设押金可按以下进度分批退回:
(1)首期退还条件:承租方自接收万宝大厦物业之日起 60 天内,完成原租户承接计划并落实所有租户方案协议(须提供经各方签字确认的协议文件)后,出租方向承租方无息退回人民币 100 万元。
(2)二期退还条件:总体工程施工方案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后,出租方向承租方无息退回人民币 100 万元。
(3)尾期退还条件及扣减情形:经出租方组织查验合格(以出具联合验收报告为准),并收到承租方书面退款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向承租方无息退回人民币 200 万元。如因施工扰民、通达性受阻导致租户索赔,或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等情形,出租方可从本项押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后再行退还。
(十六)承租方需在租赁期起始日起1年内完成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升级改造投资(包含大厦外立面、供配电、给排水、消防、电梯、空调系统、停车场、智能化物业管理系统等),并优先选择出租方主管企业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品牌作为供应商。承租方应在合同期第2年内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对前期总投入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正式的专项审核报告。如审计报告认定的投资额未达到上述投资金额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在该审计报告出具后6个月内补足投资差额。如承租方逾期仍未补足差额,出租方有权从合同押金中扣除该部分差额,且承租方应补足扣除后的合同押金差额作为租赁合同其余履约事项保证;合同押金不足以抵扣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前期装修投入不予退还。
(十七)出租标的其中2378.62平米方暂未办理产权证,承租方如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因无产权证导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交易双方可协商终止本次交易,按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处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八)本物业权属人为广州万宝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得物业权属人的授权,出租方有权对本物业开展出租工作。
(十九)土地面积4777.04㎡属于共用地,出租方承诺房地产证中显示共用地面积,均为出租方所有即使用,没有共用人。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4.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4.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委托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
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4.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我方及其关联企业过往没有涉及与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发生债务或法律纠纷情况,否则我方及其关联企业均不得参与报名竞租。
5.我方承诺,对本次租赁的物业进行升级改造,改造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对大厦外立面、供配电、给排水、消防、电梯、空调系统、停车场、智能化物业管理系统等进行改造,累计改造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并在合同期第二年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我方若无法按照本承诺要求完成改造,出租方有权责令更改,若无法达成更改,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没收我方已缴纳的押金,且出租方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6.我方及其关联企业过往没有涉及与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发生恶意欠款的情况,否则我方及其关联企业均不得参与报名竞租。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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