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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可使用范围:
许可地区:授权的技术秘密使用仅限于以下地区:中国大陆地区。未经许可方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在上述地区以外使用该技术秘密。
许可期限:10年。
许可类型:授予的许可类型为:普通许可(如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被许可方严格按照许可类型的限制使用该技术秘密技术。
使用领域:许可被许可方仅可在以下技术和/或商业领域中使用该技术秘密: 医疗技术领域 。任何超出本协议所述领域的使用均需获得许可方的事先书面批准。
使用限制:被许可方不得将所获得的技术秘密使用许可进行再许可、转让或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之外的目的。
技术改进:任何一方基于本技术秘密进行的后续改进,申请专利的权利归改进方所有。但另一方在原有许可范围内,有权免费实施该后续改进技术。
2.许可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许可方应确保其拥有对标的技术秘密的合法权利,没有任何产权瑕疵或负担,并应向被许可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许可方在合同生效前有义务配合被许可方准备专利局备案所需的所有文件,并对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3)许可方在专利局备案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被许可方完成备案手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信息。
(4)在备案完成后,许可方仍需提供合理的技术支持与协作,确保被许可方能够合法、有效地应用标的技术秘密技术。
(5)许可方有权收到依据合同约定的许可费。
3.被许可方的权利和义务
(1)被许可方应在合同生效前准备好办理专利局备案所需的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
(2)被许可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及时办理专利局的备案手续,并将备案情况及时通知许可方。
(3)在使用标的技术秘密技术时,被许可方须遵守合同规定,不得超越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
(4)被许可方有义务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许可费,并按时履行所有相关财务义务。
(5)被许可方应尊重许可方的知识产权,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标的技术秘密不受侵害。
1.意向受让方已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
2.意向受让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3.意向方受让不得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
4.意向受让方须按照公告和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动态报价、评审、拍卖、招投标等);
5.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90元,逾期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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