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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版本签署物业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安全责任书、廉洁共建协议书、员工大厦入住管理公约等相关文件。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挂牌价格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物业管理费¥1元/㎡/月。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按月结算。承租方按实际接收的物业面积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于每月的第15日前按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缴付当月租金、物业管理费给出租方。出租方在收到费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具相应的发票。水、电费每月按有关部门规定收取(需分摊公用部分),承租方在每月的第15日前按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缴付上月水、电费给水电费代扣代缴单位,以水电费代扣代缴单位定期抄表的水、电费通知单为准。
3.租赁期内,租金、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房屋租赁税费、房屋主体结构维修费(仅限于非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维修费)由出租方承担。
4.出租方收取物业管理费¥1元/㎡/月,提供物业管理内容包括:日常运维服务:水泵、专变配电房高低压配电设备定期巡检、预防性试验及维护保养;电梯设备定期巡检、维护保养及年度检验工作。
5.西区员工大厦整体安保、保洁、消杀、绿化、化粪池清理等服务未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1元/㎡/月物业管理费单价内,承租方可选择由出租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费用另行协商;也可与其他租户共同承担,按比例分摊。
6.租赁物业涉及主体结构(墙体开裂、漏水、室内电路管路、总开关等)由出租方负责维修与修缮。因承租方保管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房屋主体结构、附属物品发生损坏或故障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7.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积极配合出租方做好消防工作。除出租方提供的消防器材外,承租方应按相关要求和规定配备足额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设备。
8.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物范围内安保、保洁、环卫、水电维修等工作。如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火灾、盗窃、治安等事故,由此产生的所有直接、间接费用或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不得在租赁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周边环境存放化学、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违反城市管理及市容环保等要求。承租方不得占用租赁物业之外的其他场所经营、宣传以及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堵塞上述地段及消防通道影响消防设备的取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承租物业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转借或与他人调换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让他人在承租物业内设立办公、生产场所或合作经营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以承租物业设定担保、质押。出租方同意转租的,承租方应当确保第三人完全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并应当将转租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出租方。如因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害,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11.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及时缴交租金、管理费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12.承租方须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经营所需资质或证件。
13.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行政行为(承租方因自身原因以及违法行为导致政府的行政处罚除外),包括租赁物业在内的出租方管理的建筑物被规划改动范围,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地产权利;或出租方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知,租赁物业需提前收回;或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变更出租方物业经营权;或其他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禁止的情况出现,导致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14.租赁期间,租赁物业内原有设备设施(包含但不限于门窗、床铺、空调、热水器、电视、照明灯具等)由承租方负责维护、维修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出租方不承担前述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换义务。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应付交易服务费的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退回。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线上报名登记。意向方须根据项目公告要求,将以下相关资料的原件扫描/拍照上传(如为复印件的,意向方应签字、盖章后扫描/拍照)至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系统,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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