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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4.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1.该出租标的按现状对外公开招租,意向承租方可到标的现场了解各项设施设备的配置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承租方需按确定经营范围的实际经营需求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承租方需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至出租标的投入使用(营业)前,自行办妥一切相关的证照,自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经营所需的所有证照和手续。若因不符合使用功能而造成查处、整顿、关停或被投诉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合同自动解除,承租方所交付的租赁保证金出租方可不予退回;同时承租方不会以未办理或不能办理与营业相关的证照为由延期缴付、拒付租金或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方追究任何责任。
3.现状的瑕疵属于物业本身的缺陷,意向承租方愿意承担出租标的瑕疵或缺陷可能对租赁物业使用和管理造成的风险,并不因此而延迟、拒绝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承租方知悉并接受物业用途及消防瑕疵,负责自行办理该类物业的相关改变用途使用的政府报批相关手续(包括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等手续)及消防许可等相关证照并承担可能无法办理的风险,自行负责申报经营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及消防许可等相关证照等事宜,并向物业所在物管公司履行报备手续,承租方不得以物业用途及消防瑕疵为由向出租方追讨责任,包括索赔、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行为。
4.承租方如需装修租赁物,须事先将装修设计图纸报出租方审核,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施工,经出租方催告后仍拒不改正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对租赁物恢复原状和赔偿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若在装修过程中(不限于装修质量问题)造成相邻房屋及楼层使用人投诉、噪音扰民、粉尘大、房屋漏裂或其他损失的,均属承租方全责,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本次装修导致相邻房屋及楼层使用人受伤害的房屋修复及相关赔偿事宜。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租方责任或过错导致装修工程暂停,在装修工程暂停期间,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承租方需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5.出租标的没有办理过消防验收。承租方须配置因经营所需要的一切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更新,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符合政府法律法规要求并通过消防检查。
6.承租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完善该物业的消防装修整改及申报验收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消防专项验收后方可正常营业。不得以租赁物性质用途、无法办理二次消防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延期支付租金、免租、降租、索赔或终止租赁合同等。承租方负责按政府部门和出租方的相关要求对出租标的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消防整改及验收,消防整改及验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承租方不予整改或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合同约定全部保证金。
7.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向出租方支付租赁合同项下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合同期末月租金的三倍,安全保证金500元,水电费保证金500元,场地复原保证金500元)及第一个月租金。
8.出租标的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等其他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出租标的无配套停车位。
10.承租方须对其承租行为及该出租标的的情况能否在目前的政策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下满足办理相关证照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知悉若因政策法规和非出租方原因,或因承租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要求而导致标的成交后承租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承租出租物业的权益和权利的,承租方愿意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损失,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11.承租方经营不得使用租赁物从事黄、赌、毒、传销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一切活动,且不得从事有违公序良俗的活动。承租方承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甲、乙类危险货物,承租方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相邻各方合法权益,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若承租方在经营活动中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收取预付款或以其他预付式消费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则承租方应为预付式消费法律关系的独立责任主体,依法自行承担因预付式消费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预收资金安全、合同履行、退费义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出租方及物业管理方不承担前述相关责任。承租方妥善解决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投诉事宜,若因承租方经营活动导致周边居民、相邻商家或其他第三方投诉且未能及时解决或对出租方造成负面影响,若承租方没有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内和要求整改,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提前终止合同,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12.承租方如需在租赁物发布广告信息、安装招牌、使用橱窗广告位等需求,须报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按照出租方要求在指定位置实施。安装广告牌如需向政府管理部门报批的,由承租方办理报批手续,并承担办理过程中的费用。
13.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或分租。
14.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在出租标的幕墙外及走廊外墙附加物件、涂刷涂料或作出更改。承租方须保持出租标的门前及走道的整洁与畅通,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承租方搬运物品时若污损公共通道或有遗弃物,应自行清理干净,否则由出租方或管理方代为修复清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5.租赁期内遇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等,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承租方及出租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十天内,无条件将租赁物交回出租方。承租方未违约且结清所有费用后,出租方将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承租方,有关一切拆征补偿问题归出租方处理,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补偿费。
1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承租方须在出租方收回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无条件将出租标的(含加建部分<如有>)及出租标的内的设备、设施在适宜租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交给出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出租标的的重新装修或新增加的设备等物,在迁出时应予以保留并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自愿放弃对出租标的进行装修(如有)之一切费用的索赔。
17.出租标的起租时间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物业按现状交付,如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因出租方原因未能交付场地,交易双方可解除本次交易,互不追究责任。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18.其他披露内容见公开资料租赁合同范本。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优先权人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4.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退回。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招商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4.我方承诺没有存在任何不诚信行为、存在违规行为被出租方提起诉讼或仲裁、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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