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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 委托方收到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 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项目标的位于江门市江门大道与华盛路立交东南角,桐井河以北地段(52号地块),项目标的总面积约10,922.47平方米。
2.项目标的委托方为江门市蓬江区侨兴租赁管理有限公司,成交方需与委托方签订《滨江盛悦8栋公寓合作运营协议》。成交人为自然人的,应在22个工作日内以自身名义或其全资公司名义与委托方签订协议。
3.项目标的包含253套精装公寓,该批公寓分散位于2层至27层,采用SOHO布局,含A1户型(35.47平方米)135套、A2户型(37.04平方米)46套、A3户型(44.67平方米)12套,B1户型(63.91平方米)51套、B2户型(66.85平方米)7套、C户型(83.39平方米)2套,面积合计10,922.47平方米。
4.合作模式:委托方负责标的外部公区物业管理工作,并承担上述物业管理费。成交方负责标的内部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涉及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内部升级改造、物业内部保洁、物资采购、人员费用等)、经营风险及安全责任等均由成交承担。成交方按“保底收益+营收分成”的方式支付费用给委托方。
5.合作经营范围:不含标的物天面,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成交方不得使用标的物天面,不得在天面增加不动产设施、设备或私自对外出租。
6.合作经营用途:根据建设原规划用途进行经营使用。未经委托方同意,成交方不得将合作项目部分或整体转包给第三方。合作经营过程中禁止利用标的物开展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扰民、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7.合作经营保证金为三个月保底收益金额(最终以竞投结果为准)。成交方须于签订正式合作经营协议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委托方。
8.成交方需使用平台系统开展日常经营活动,通过平台系统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统一由委托方负责提现至自身名下的银行账户。以上经营收入优先用于结算委托方的保底收益及营收分成。
9.成交方应于每月5日前编制上月经营收益结算明细表(含租金、物业费及水电费等经营收入明细,委托方保底收益,双方各自营收分成以及相关数据等)并提交委托方。双方应于每月15日前完成核对并确认。若经营收益足够支付委托方应收收益的,委托方应于每月20日前将剩余部分还给成交方;若经营收益不足以支付委托方应收收益的,则成交方应于每月25日前补足。
10.本次合作经营项目收益分配方式:保底收益+营收分成
(1)本次合作项目保底收益标准为13元/平方米/月(含税,即141,992.11元/月),最终保底收益以竞投结果为准;
(2)除以上保底收益以外,本次合作经营项目每月营收(指成交方经营公寓收入的租金及管理费)超出253,000元(以租赁价格1,000元/间计算,含管理费)的差额部分,委托方享受40%分成收益,剩余60%归成交方所有。
11.经营培育期设置:合作期内第1-18个月为经营培育期,其中第1-6个月保底收益减免100%;第7-18个月保底收益减免50%。
12.合作经营期限:合作经营期限为10年,自合作经营协议约定之日起计算,合作经营期内不设置保底收益递增条款。
13.委托方承诺有权对项目标的进行建设开发运营。委托方只能提供有关证明,并协助成交方办理履行项目协议所需必要手续。如在协议约定时限内,成交方因权证问题无法正常经营的,交易双方协商解除项目协议,互不追究责任。成交方已交纳的保底收益和交易服务费不予退回。
14.交易面积即为项目标的面积,日后协议的签订、保底收益支付均以交易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方参与本次征集,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方均要事先考虑该交易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成交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委托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综合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5.成交方应严格遵守场地用电用火有关要求。
16.委托方按项目标的现有质量和现状交付使用,并承诺项目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出租、查封情况。意向方交纳本项目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项目标的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次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征集公告内容及项目标的全部现状,意向方被确认为成交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项目标的的全部内容为由拒签项目协议或拒付综合管理费或放弃合作开发,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且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
17.履约保证金为425,976.33元(人民币肆拾贰万伍仟玖佰柒拾陆元叁角叁分),交易成功后,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多除少补。若交易保证金不足425,976.33元的,成交方须于签订正式项目协议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补足给委托方。待协议期满或者协议解除后,如成交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委托方将上述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成交方。
18.成交方自接收项目标的物之日起,标的物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开发、运营维护等费用由成交方负责。项目开发建设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报规、报建、前期测绘、勘测、施工、砍伐林地、水电增容等)、运营等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服务期间的税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均由成交方负责(项目保底收益开具发票所产生的税费除外)。
19.停车场使用管理约定:委托方在本次合作项目地下车库内持有的停车位现按专业停车场标准化管理模式进行运营,可配套给予成交方使用,并按停车场对外包月收费标准的八折给予优惠支持。
20.平台手续费承担规则:租金、管理费等项目经营收入通过第三方平台系统提现产生的手续费,根据“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双方各自承担自身对应收入部分,手续费暂定按千分之三(0.3%)计取,最终按银行实际收取的费率据实结算。
21.监管权限:委托方项目全程经营监管权,成交方必须接入合规的房源管理第三方平台系统,完整、实时、准确录入所有公寓房源的出租状态、租赁订单、营收明细、租客信息等全部经营数据。委托方有权随时登录系统查询、调取、核对项目所有出租经营数据,成交方不得隐瞒、篡改、虚报数据,不得设置查询权限壁垒,需无条件配合委托方监管核查工作。
22.其他未尽事宜在正式项目协议中约定。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招商方提交的《滨江盛悦8栋公寓合作运营协议》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 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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