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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方对出租标的按照现有质量、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设备、水电煤气状况、途经出租标的及出租标的地下埋藏的给排水管道、化粪池现状),承租方需在租赁期内自行负责水电表后线管及开关等水电设施的搭设更新维护维修、化粪池清淤、排污管疏通维修等。
3、出租方作为非住宅用途出租的物业,承租方须依法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手续),出租方协助提供现有资料。在办理证照期间须按本合同约定依时缴交租金,不得以是否能够办理经营证照为由迟交、拒交租金或向出租方、广州产权交易所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等。
4、意向承租方参与交易活动时,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已经确认到出租标的现场进行了实地查勘了解,并已清楚知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标的实际使用面积、四至、物业产权情况、证载用途、装修标准及现有设施等)以及披露的各项信息,且对出租标的现状没有异议,同意按现状并接受披露的各项信息的前提下承租。意向承租方在竞得出租标的后不得再以出租标的现状为由提出任何异议,应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并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交易标的可能存在施工手续不全、建筑图纸资料不齐备或与现状不符、竣工验收或消防验收手续不全等问题,意向承租方在竞投出租物业前自行对租赁物业应做好充分了解,知悉和认可租赁物业的现状,自愿承担租赁物业瑕疵或缺陷(如有)可能对租赁物业使用和经营造成的风险,并不因此而延迟、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6、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消防规定自行负责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二次消防改造、报审、报批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标的无法办理二次消防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延期支付租金、免租、降租、索赔或终止租赁合同等。
7、租赁期限内,出租方不允许承租方对出租标的擅自进行分租或转租。
8、承租方在签订人民南路39号后座的租赁合同时,须向该物业的出租方(广州粤瑞控股有限公司)缴纳首年1个月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照租赁合同最后一期租金金额的3倍向上取整计算)。若意向承租方不按时缴纳,视为放弃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取消本项目成交结果并要求意向承租方承担相关责任。广州产权交易所将扣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9、出租方因经营需要调整交易标的物业出租经营计划,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公告,由此产生的一切影响及风险由意向方承担,意向方不得追究出租方以及产交所的相关责任。
10、租赁期内,承租方须承担并按时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因使用出租标的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11、承租方须按照政府关于经营业态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经营选址。如承租方拟经营对于选址有特殊限制的业态(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停车场等),承租方须自行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咨询本出租标的是否符合选址要求,按相关政策指引审慎办理经营许可,避免投资损失、行政处罚等风险。
12、承租方须妥善处理邻里关系,按照楼宇历史约定俗成的方式处理公共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口使用,统一收取、缴纳、分摊水电费,涉及公共空间的使用、物业装修等。如出现信访投诉和纠纷或因此导致第三方损失(如产生滞纳金等),承租方须在5日内负责解决问题,息访息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本项条件作为租赁合同履约的一部分。
13、荔湾区人民南路39号后座物业与39号101、37号101等2宗物业历史上为整体使用,需通过39号101物业出入,并已形成历史唯一必经通道。意向承租方报名参与本项目公开招租,即视同已完全知悉上述通行现状、历史使用情况及相邻权义务。
14、物业有历史承租人自行搭设的消防通道、消防楼梯等相关设施,意向承租方自行维修维护并协调相关部门使用;如需加固维修、更新改造,自行向相关部门协调报备及出资解决,不得向出租方主张维修及更换责任。
15、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应严格按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用物业,包括但不限于不超过规定的租住人数上限、到该物业所属街道的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等。
16、意向承租方须同时参与广州粤瑞控股有限公司的出租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南路39号后座物业项目(本出租标的)(交易编号:GZ2026RD1036597)以及广州安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的出租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南路37号101、39号101物业项目(交易编号:GZ2026RD1030267)。如意向承租方不符合其中一个项目资格条件或其中一个项目不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两个项目都不具有承租资格。上述两个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与广州粤瑞控股有限公司和广州安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分别签署合同,两份租赁合同租期一致,同时生效、同时解除、同时退场,若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其中一份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违约,均视为两处物业合同同时终止或违约,承租方需同时交还人民南路39号后座、39号101、37号101物业。如承租方未能完整交还物业,视为上述物业均未交还场地,承租方仍需按原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占用费。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本项条件作为租赁合同履约的一部分。
17、如广州粤瑞控股有限公司的出租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南路39号后座物业项目(本出租标的)(交易编号:GZ2026RD1036597)以及广州安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的出租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南路37号101、39号101物业项目(交易编号:GZ2026RD1030267)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如有)意向方,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符合交易资格的意向方凭用户名及密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综合产权竞价系统”,按照网络报价系统设定的程序和要求参与报价,网络报价的时间以系统计时为准,且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2)成交价为2个标的(即广州粤瑞控股有限公司的出租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南路39号后座物业项目(本出租标的)(交易编号:GZ2026RD1036597 )以及广州安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的出租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南路37号101、39号101物业项目(交易编号:GZ2026RD1030267))的首年总面积月租金合计价高者得;若出现两个或以上首年总面积月租金合计相同的最高报价,则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成交方。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不计息原路退回。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招商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2份合同,具体如下:
合同一,出租方:广州安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地址:荔湾区人民南路37号101、39号101,租赁面积181.96平方米;
合同二,出租方:广州粤瑞控股有限公司,地址:荔湾区人民南路39号后座,租赁面积115.02平方米。
2.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我方承诺与出租方指定的物业服务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由我方向出租方指定的物业服务方缴纳,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以物业服务单位公示为准。
3.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4.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5.我方承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向出租方缴纳首年1个月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照租赁合同最后一期租金金额的3倍向上取整计算),并同意租赁合同租金按本招租公示的递增比例计算后向上取整。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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