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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标的分别存放在三个地点,以现场看样时核定的交易标的存放地点、堆码现状、品质、数量、残缺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为准)进行转让。
2.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标的分别存放在三个地点,以现场看样时核定的交易标的存放地点、堆码现状、品质、数量、残缺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为准)予以受让。
3.受让方竞价前必须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地点、堆码现状、品质、数量、残缺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市场价格变化、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及差异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
4. 受让方负责在转让方现场拆卸和搬运本次交易的资产,并承担拆卸和搬运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拆卸现场恢复的费用。受让方拆卸和搬运本次交易资产时不得损坏转让方的其他资产、设施、房屋建筑物等,若有损坏,受让方必须恢复原貌,并须通过转让方的监督及检查,否则,受让方须赔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交易标的受领、拆卸、搬运及处置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5. 受让方受领、拆卸和搬运交易标的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交易标的以外的任何物件进行拆卸和搬运,否则视为受让方偷窃。所有拆卸和搬运人员、交易标的、拆卸和搬运工器具、车辆的进、出和停放均应服从转让方合理的指令,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6.转让方确认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及支付受领拆卸装运安全履约保证金(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办理交易标的移交手续,受让方需同时向转让方提供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方案须经转让方核准后,受让方方可进场施工。因场地规划需要,受让方承诺将按照转让方项目推进的实际需要,优先保障部分区域的拆除及清运工作。自交易标的交接之日起受让方可行使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义务、责任,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交易标的必须自交接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拆卸完毕搬离转让方场地,超期按每日收取场地占用费(按成交价的0.01%收取),超期60天未完全清场的,则视为受让方放弃标的物的所有权,由转让方聘请清运公司处理,实际产生的处理费用按清运费用的双倍向受让方收取。若受让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则视同转让方已按约定期限将转让标的实际交付给受让方;同时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转让标的的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不再承担与受让方办理标的物移交的责任与义务。
7.受让方知悉交易标的含有部分箱变设备,拆除前需取得黄埔区供电局审批同意,相关审批手续及资料准备工作由各方协同办理。受让方在黄埔区供电局书面答复同意拆除标的后方可进行拆除,并平整、恢复因拆除而受损的场地及现场清洁工作。拆除期间受让方需按照广州市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现场围蔽和噪音控制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标的物以现状为准转让,分别在三个地点存放。转让方提供的标的物品种、实际数量及资产状况以实际处置时的现状为准。资产转让公告所列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仅供参考。要求受让方在转让前查看标的物时应仔细查看现场,受让人不得因未查看而认为是重大误解。另外转让方、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均不对标的物的瑕疵和使用作任何担保,要求受让方对标的物的状况自行判断。
2.受让方必须认可看样时交易标的现状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缺失状况和存放现状予以受让,保证不就看样时已告知交易标的的不全瑕疵和装运时限及其他已告知的事项主张权利。
3.不得以交易标的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缺失与瑕疵状况要求调整交易标的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转让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不保证交易标的品质,不保证交易标的功能状况,不承担交易标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价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竞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受让方在受领交易标的时,因装运或其他因素致使转让方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非处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除现场看样时核定堆放或存放的交易标的以外厂区或仓库的所有非标的物资产】损坏或损失的,保证负责使其恢复原状或按损失程度赔偿给转让方。
5.交易标的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按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7.受让方在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时需向转让方支付受领拆卸装运安全履约保证金(交易价款的10%,拆卸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按实际扣罚情况不计利息原路退回)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8.本项目处置工作已获得权属单位及相关单位完整授权,意向受让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及附件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等文件。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规定的事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扣除其应付给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
3.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并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交易规则的规定与转让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受让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
3.受让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1.成交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交纳服务费。
2.成交方应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另行交纳服务费,不能从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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