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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2.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一)租赁物已办结产权证,产权方为广州市第二运输公司(已改制为广州二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物产权规划用途均为商业、仓库。出租方出租行为已获产权方授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产权方签署三方《租赁合同》。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或权属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二)装修免租条件:
1.如该物业由原承租方承租,原则上不再给予原承租方免租期,如原承租方确有装修投入改造需求,应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方案后,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在完成装修投入改造后再根据实际装修金额由出租方审批给予装修免租期及免租租金额(免租金额不超过首年1.5个月租金)。
2.如承租方为新租户,新承租方若确需申请装修免租期的,应当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具体要求依据合同第八条约定),承租方在装修完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提交对租赁物投入不少于本合同首年1.5个月租金总额的装修改造费证明(以装修改造合同及相关支付发票或转账记录为准),经出租方复核符合条件后,可按本合同首年月租金标准免租1.5个月,否则不给予免租。
(三)合同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在与出租方及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相当于第三年的两个月成交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四)安全保证金:承租方在与出租方及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首年月租金的50%作为安全保证金。
(五)租赁期间承租方须承担租赁物的水费及电费(含公摊部分)、物业管理费、清洁卫生费、垃圾费和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其中,水、电费按市供水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缴,承租方需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向供电及供水等部门缴纳。
(六)出租用途:租赁物用途为商业、仓库及政府部门核准的相关用途。承租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约使用场地、不得在租赁物内生产、储存违禁物品及各类化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政府相关部门不允许的项目,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严禁在租赁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如承租方在租赁物内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或因存放物品、电动自行车引起的安全事故,因存放物品、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事故责任及损失一切由承租方承担。
(七)物业交付:
1.该物业配有水、电基础设施。配有两个独立电表,租赁物可用总电量约138.5千瓦,用电性质分别为一个商业(60千瓦)、一个工业(78.5千瓦)。
2.租赁物规划用途均为商业、仓库,出租方对租赁物按照现有质量、现有的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交付给承租方使用,不包括租赁物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承租方接收租赁物时应检查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如存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应于接收房屋后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合格交付。
3.出租方因承租方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不能按时将租赁物向承租方交付使用的,本合同租赁期限自出租方实际交付之日起算并作相应顺延。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3个月】仍然不能交付的,三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或三方可终止本次交易,互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出租方向承租方全额无息退回本合同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或产权方提出本条约定以外的其他赔偿或补偿等要求。
4.租赁物交付仅指租赁物本身的交付,租赁物内原有的经营分租户,出租方没有义务确保其数量与意向方在考察现场时所见一致,现场分租经营户因自身经营问题,可能在意向承租方接管场地前退场的,意向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和提出任何补偿要求,也不得以此作为拖欠租金的理由。
(八)转租条款: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对租赁物进行转让、转租(包括部分转租)、转包、转借他人、擅自调换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承租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承租方擅自与第三方签订的《转租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承租方因经营业态、行业惯例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转租的,承租方须提前3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署书面转租承诺,并向出租方另行缴纳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等额金额作为转租保证金(包括部分转租)。承租方应事先将转租合同内容书面报出租方审批,经出租方或出租方上级单位决策审批同意后方可转租,转租合同须交出租方备案。(具体转租约定详见租赁合同第七条)
(九)承租方已清楚明确知道租赁物产权登记的规划用途,并已清楚了解租赁物场地状况、水电情况、历史建筑情况、漏水情况和交付标准,如因前述问题,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及在日后的使用、经营过程中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追究出租方或产权方任何责任。
(十)承租方已清楚明确知道租赁物第三层部分及第四层共有约821.0348平方米为历史建筑,均不在租赁物产权内及本次出租范围,并知悉历史建筑存在被相关政府部门拆除的风险。在租赁合同期内,如承租方不需使用上述历史建筑且需拆除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由此造成的自身经营有关损失。如承租方需使用上述历史建筑,则由承租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使用责任,确保历史建筑符合安全和使用质量,如使用期间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对历史建筑物进行整治等各类要求的,承租方须无条件全面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且在整治工作中所产生的各项手续、费用、责任等,或对承租方经营所造成的影响,一律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产权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十一)承租方在运营期间,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对改建的建构筑物进行整治等各类要求的,承租方须无条件全面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且在整治工作中所产生的各项手续、费用、责任等,或对承租方经营所造成的影响,一律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二)承租方已现场了解租赁物现状,并自愿承担下列问题可能导致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等风险,且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或产权方追究任何责任或以任何形式索偿:
1.承租方已知悉并接受租赁物产权情况、房屋结构、布局、质量及租赁物现状用电量等情况。
2.承租方已充分知晓物业二楼露天平台存在向下层渗漏的情况,承租方承租后负责定期维修及维护。
3.承租方已充分知晓租赁物外墙排水管老化,且部分管段存在堵塞现象。排水井内污水无法正常排入市政管道,致使雨季易发生渗漏及局部积水。当排水井积水满溢时,会出现向相邻物业渗漏的情况,对相邻物业造成影响。承租方承租后需对排水管网重新进行检测与结构性修复。
4.承租方已充分知晓租赁物楼顶属产权范围内建筑,但因存在历史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历史租户拆除原楼顶后,重新改造为钢结构楼顶。承租方承租后需对租赁物楼顶夹层结构及屋面防水系统开展全面检测与合规性改造,须依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改造,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已明确知悉,截至租赁物交付之日,该物业内存在第三方正在履行的租赁关系,且该第三方以数码城模式将物业分租予次承租户。承租方应于租赁物交付后,确保原有次承租户的租赁关系得以顺利过渡。承租方不得以此追究出租方与产权方责任或索偿、拒付租金,且不得以逐步交付或延期交付为由主张任何权利。
6.租赁物原承租方已依法取得相关消防验收资料。若新承租方在承租后不改变物业现状、内部布局及原核定使用功能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可沿用原承租方的消防验收资料(具体更名或备案手续由新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新承租方需改变物业布局、使用功能或业态,须自行依法重新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手续,相关费用及合规风险由新承租方自行承担。
7.为保障物业消防安全及运营秩序,若新承租方选择沿用原承租方的消防验收资料,须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同步与原承租方(或其指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签订《现场消防安全委托管理协议》,并按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若原承租方无需沿用原承租方的消防验收资料,则须自行依法办理相关消防手续,并独立承担租赁期间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现场管理责任。
(十三)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说明: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当遵守执行物业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承租物业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人、对配有消防控制室的配置持证值班人员(如无消防控制室除外)、设立日常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必须配合出租方及产权方进行物业消防安全等检查。如物业出租及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承租方需按新规定进行整改及执行。
(十四)免责条款: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以及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搬迁、“三旧”改造需要拆迁、土地被收储、征用、土地物业综合开发、企业改制、该物业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等非出租方或产权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方及产权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解决方案由三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方或产权方有权单方面提出变更或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当按照出租方或产权方的要求执行,且三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十五)其他相关披露事项详见《租赁合同》范本。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成交方向出租方另行支付,如有剩余则原路退还承租方。
4.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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