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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方须将诚意金或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价款通过电子钱包方式转入结算账户。
3.符合资格的意向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资产交易价款。
4.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方提供补充资料。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符合资格的意向方报名参加交易的,转让方将按挂牌价与该意向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与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方的,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方式组织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5.受让方须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要求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电子钱包方式转入结算账户。
6.本公告所称意向方是指有购买交易标的意向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符合资格意向方是指经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符合资格的通知书的意向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7.意向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等文件。为保证交易双方的权益,转让方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交易保证金、受让交易标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标的成交价款进行监管。受让方应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付清交易标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1、受让方知悉交易标的仅限于现场看样时核定的存放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通用机场,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可预约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材料或在信息公告期内预约看样。
2、受让方保证认可看样时交易标的现状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缺失状况和存放现状予以受让,保证不就看样时已告知交易标的的不全、瑕疵和装运时限及其他已告知的事项主张权利。
3、受让方保证不以交易标的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缺失与瑕疵状况要求调整交易标的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受让方知悉转让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保证交易标的品质,不保证交易标的功能状况,不承担交易标的瑕疵担保责任。
4、受让方承诺受让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根据中国民航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变更飞机的注册登记文件(国籍证、适航证、电台证),办理变更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交易标的交付前,受让方须为交易标的购买保险,包括飞机本体、地面测试和交付中的保险、机上人员伤害险以及第三方责任险。如受让方未按时购买保险,转让方有权推迟交易标的交付时间,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与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收到本合同项下飞机后,飞机发生毁损、灭失等问题引发的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违章、飞机故障及事故等损失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知悉受让方机务人员的机型培训及获得机型证书、飞机复装、调试等工作均由受让方负责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8、本交易标的现状为对外出租,受让方已充分知悉标的交付时点为《资产交易合同》签订生效后 6 个月内,交付以转让方解除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为前提。《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至标的实际交付完成前,标的项下全部租金收益归转让方享有,受让方无权主张该期间租金。受让方充分知晓租约解除存在客观不确定性,自愿接受前述全部交易安排,不得以此拒绝签订合同、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或向转让方提出违约、赔偿主张。
9、转让方可开具税点为13%的专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交易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方了解交易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3.受让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价款等款项后,本所在收到交易双方出具的《交易标的受领具结确认书》后,由本所在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收受让方应承担的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金额无息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转让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该成交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
3.该成交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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