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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权证相关信息: 不动产权证号:浙(2023)安吉县不动产权第0005428号; 用途:文体娱乐用地/文化; 权利性质:划拨/自建房。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按腾退后的现状交付。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意向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本次出租标的位于馆区北侧的地上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共206个普通停车位及29个大巴车停车位。
租赁期内租金不递增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履约保证金:5万元。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3、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的现状交付使用。 5、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设备改装的,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6、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8、场地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10、北停车场收费标准:24小时内停车半小时以内免费,半小时以上收费(7坐以下车位收费10元/辆,7座以上车位收费20元/辆,大巴车位不收费),同一辆车在24小时内一个时间段只收一次(若在24小时内出现多次进出并达到收费标准的,将重复收费),每超过24小时重新收费。承租方应在入口及出口处明显位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增设收费项目或降低服务标准,所有收费明码标价,接受出租方及物价部门监督。 11、承租方在承租后需按《浙江自然博物院安吉馆北停车场保安兼收费员岗位排布方案》要求执行。 12、承租方应根据停车场的服务要求和工作职责(具有良好的秩序管理、收费管理、治安管理及应急处置能力等),合理配置岗位人员;承租方所有上岗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岗位资质,人员工资、社保、工伤等全部用工责任由承租方独立承担,与出租方无涉。承租方应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详细的岗位配置方案及人员数量向出租方报备,合同期间,出租方可以根据运行情况及重大活动保障需求等对承租方的岗位安排和人员提出书面调整要求,承租方须按出租方要求进行合理调整。出租方根据运行情况,认为承租方配置的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服务要求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增派服务人员以确保服务质量,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逾期未增派或人员配置不达标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每人每日2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 13、承租方应购买保险,例如财产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租赁期。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有效地保障各方的经济利益。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承租方将保险单复印件提交出租方备案。 14、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由承租方负责。 15、停车场内出现各类消防、治安、财物损毁、人身损害等事件,均由承租方负责处理,造成损失的均由承租方承担,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报出租方备案。如因承租方处置不当导致出租方被追责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全部损失。 16、停车场的广告经营权完全归属于出租方。承租方不能在未经出租方允许的情况下,在停车场内部或周边投放广告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17、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洗车服务或其它可能对停车场环境或设施造成损害的活动。 18、承租方须接受出租方制定的《浙江自然博物院安吉馆北停车场服务管理考核细则》,从秩序管理、收费管理、治安管理、应急处置、服务形象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由安全保障二部每月开展考核,累计任意两个月考核不合格,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标的重新招租且取消承租方下一轮竞标资格,同时不对承租方投入进行任何赔偿,并视违约情况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19、承租方须投入的设备要求如下: (1)需配备整套三进三出及以上的停车管理系统;如因现场运营管理需新增相关设备,承租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与供给。 (2)设备的安装施工、日常维护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因现场管理需要的其他投入(若有),承租方自行考虑相应的费用增加风险。
1、意向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方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釆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釆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意向方报名时须提交查询截图】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意向方报名时需取得出租方出具的《运营经验及方案确认函》[执行标准:意向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下午5点前向出租方书面递交符合出租方要求的资料,经出租方审核后出具《运营经验及方案确认函》,具体要求如下: (1)近5年内不少于3处超过200个以上停车位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管理运营经验。 执行标准:意向方须提供近5年内不少于3处超过200个以上停车位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租赁(或管理运营)合同。 (2)提交满足出租方要求的人员情况介绍及资料 ①其中项目负责人1名,年龄50周岁以下,有3年以上停车场管理及安保、物业服务经验,普通话标准,有较强沟通、协调能力;持有物业管理经理资格证书;持有保安员二级及以上的资格证书;需提供相关服务资料证明。 ②班长1名,年龄50周岁以下,持有保安员三级及以上的资格证书,有2年以上停车场管理服务经验,普通话标准,有较强沟通、协调能力;需提供相关服务资料证明。 ③保安兼收费员,年龄50周岁以下,持保安员上岗证,有2年以上停车场管理服务经验,普通话标准,有一定沟通能力;需提供相关服务资料证明。 (3)意向方提交设备及人员投入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需配备整套三进三出及以上的停车管理系统;如因现场运营管理需新增相关设备,意向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与供给。 ②设备的安装施工、日常维护均自行承担。 ③因现场管理需要的其他投入(若有),意向方自行考虑相应的费用增加风险。 ④提交的人员情况介绍及资料与实际上岗人员一致。 成立时间不晚于2021年6月1日。 执行标准:意向方报名时须提交营业执照且成立时间不晚于2021年6月1日。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即浙交所存管银行,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1.信息披露公告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租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按照2个延期周期数延期。 3.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一个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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