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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3.本项目采用先整体后分拆出租的方式征集意向承租方,整体挂牌及拆分挂牌均可单独征集意向承租方,广州产权交易所将根据意向承租方实际报名情况组织交易,其中:(1)如有符合交易要求的意向承租方报名整体承租,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优先组织报名整体承租且符合交易要求的意向承租方进行交易,分拆标的中止。如整体标的确认承租方,则分拆标的终结。(2)在整体承租没有征集到符合交易要求的意向承租方报名的前提下整体标的终结,广州产权交易所将组织已报名分拆标的且符合交易要求的意向承租方进行交易确定承租方。
1.出租方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使用,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承租方须在《资产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缴纳相当于3个月首年月租金的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
3.若承租方需要对园区进行装饰装修或者增加设备的,应将相关方案报送出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1个月当月租金的改造押金后方可实施。租赁期满,出租方要求恢复原状的,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终止后30日内自行拆除并清退其在园区进行的装修及增加的设备,恢复园区最初交付时的状态。承租方拒绝恢复原状的,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改造押金。
4.租金按季度结算,先付后用。承租方应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支付次季度租金。水、电、燃气、垃圾费等费用,在合同中明确由承租方承担。
5.租赁期间,房屋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由承租方负责。
6.基地内现有变压器及配电设施按现状移交。如需增容,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7.租赁期内,如因政府规划或国家建设需要征收该物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因厂房征收产生的征收补偿款归出租方所有,包括土地补偿费(如有)、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经营补偿费等,承租方不得对出租方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
8.租赁期满后,重新公开挂网招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9.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资产部分或全部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
10.出租方将定期对租赁资产的用途及分租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承租方违反上述约定,出租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1.承租方作为租赁资产的实际使用方和管理方,是租赁期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2.承租方须在进驻后1个月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将相关制度文件报出租方备案。
13.承租方须确保租赁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火灾等事故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14.承租方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须立即整改。出租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租赁资产进行安全检查,承租方须予以配合。对出租方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承租方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逾期拒不整改的,出租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暂停生产等措施,直至解除合同。
15.承租方须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建议为其生产经营活动购买足额的公众责任险、财产险及雇主责任险。
16.租赁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租方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出租方及当地应急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报告。因事故产生的法律责任、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费用,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
17.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多次督促拒不整改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8.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承租方在腾退搬迁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仍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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