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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项目采用候选成交规则,即根据交易结果,按意向方的最高报价由高至低确认成交的轮候顺序,参与轮候的意向方数量为前两名。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结果形成、确定成交方后向委托方、各候选人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并向委托方、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二、该成交方未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签署交易文件、或主动提交放弃成交的书面申请,委托方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启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下一顺位的候选人成为成交方,依此类推。
三、如全部意向方均未产生有效报价或均放弃成交,导致项目最终未成交的,全部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四、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候选人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若成交方未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或评审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出租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成交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本次出租标的出租面积约为686平方米,其中:道路面积333平方米,停车位面积353平方米。出租用途:停车场服务(禁止建设机械车位)。
2、产权说明:
(1)出租标的现有的相关权证信息:①广州市房地产证;②权证编号:穗房地证字第 210970 号;③权证用地面积:20,987,494 平方米。
(2)产权说明:因历史原因,本次出租标的的物业权归属于产权人,即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是上述权属人在该房地产证载面积范围内的附在物业之一,没有单独房地产权属证,由白云山管理局委托出租方进行出租管理。
3、出租方无法就出租标的提供规划部门关于场地规划建设、使用功能的证明文件。出租方不负责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任何费用以及不承担证照可否办妥的风险责任。
4、承租方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以下费用:
(1)相当于出租标的末年3个月租金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2)场地装修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5、承租方为场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场地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承担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租赁期间,场内发生车辆丢失、剐蹭、人员受伤、治安纠纷、交通事故等所有安全事故,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6、承租方需承担各种不可预见之经营风险,如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山体塌方、社会公共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影响,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等相关情形,租金不予减免,政府出台相应优惠政策的除外。
7、意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后,须按以下要求对项目投入及改造:
(1)合同期内,承租方对出租标的进行装修改造和修缮,必须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将装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外观、结构、安全加固,场地铺设,消防、环保、排污设施,绿化景观提升,电力增容等)报出租方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在出租标的内加建或扩建其他构筑物,不得变更或部分变更出租标的的功能、用途。
(2)承租方应由取得雷电防护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安装经营场所(含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并出具改造后检测合格的有关报告。
(3)承租方负责完善停车场标识系统,包括指示车辆、行人通行的地面交通标志;对停车位编码(编号格式:001至XXX),保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配备符合景区经营规范的标识标牌,包括经营证照信息公示栏、经营场所标识标牌、服务承诺牌、意见箱等。
承租方依法依规开展本项目的装修直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停车场装修改造(含标识标牌)应符合5A景区的相关标准。
8、承租方须办妥工商、消防、环保等经营所需手续并提交出租方复印件备案后方可按合同要求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承租方自行承担办证过程中所需的任何费用。工商经营执照的名称须报出租方同意后方可确定。
9、合同期内,如因国家政令法规、政府部门要求、城市建设、场地征用、风景区规划建设需要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等影响,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出租方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承租方。
10、承租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停车场保险投保,保险年度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投保后,承租方须将相应文件复印件提交给出租方留存。
11、承租方经营停车场项目应严格落实执行政府指导定价政策,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公示经核准的停车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违规收费。
12、如出租方因公务活动需要预留车位,承租方应积极配合,活动期间业务车辆免费停放。
13、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14、柯子岭停车场项目围栏以内、停车位旁约1500㎡绿地未纳入出租范围,禁止堆放杂物,由承租方负责日常保洁、绿化养护、安全管理,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5、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自觉严格遵守白云山风景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条例、规定。出租方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出租经营项目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对承租方出现的违反合同和景区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出租方按年度考核评价表进行扣分,年度考评低于80分的,会影响承租方参与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物业招租投标,承租方及承租方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同一法人、出资人、实际经营者等)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16、其他详见公开附件《柯子岭停车场项目租赁合同》。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并非候选人,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若意向方为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4.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不计息原路退回。
5.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我方承诺在以往参与出租方或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下属单位的投标或租赁期间,从未发生弃标、提前退出经营或严重违约的行为或其他不良经营记录(包括拖欠租金和水电费、拖欠员工工资,有发生过重大投诉事件和重大消防、治安伤亡、食品卫生事故)。
2.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须按照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版本来签署租赁合同。
3.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4.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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