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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方按相当于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的1%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如成交价格高于挂牌价格成交,则成交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增值服务费,按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增值部分的5%计算。
1、物业管理费9元/平方米/月。如无需提供层间的公共区域、洗手间的清洁服务则物业管理费为7元/平方米/月。水、电另计。
2、承租方须使用大楼中央空调,收费标准为0.78元/千瓦时。如需安装新的冷量计,应委托出租方有偿购买和安装。
3、承租方消防按要求接入大楼消防系统。
4、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5、出租标的内空调、消防等设备(包括出租方提供和承租方自行添置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维修。
6、出租物业以后不得将物业整体转租。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部分出租标的转租或分租给任何第三方。承租方擅自转租或分租的行为无效,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物,没收履约保证金。因此造成第三方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7、承租方须负责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完善消防报备、工商证照申领等相关手续,相关一切手续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装修、消防等。须承诺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各项法令法规,遵守出租方各项规章制度,遵循合同约定在租赁物业内进行经营活动。
8、承租方的法人代表或承租方授权负责人须作为租赁合同的担保人(丙方)(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除外)。丙方为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丙方知悉并同意租赁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租赁合同的承租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租赁方所欠费用的本金、利息、逾期违约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和出租方实现各项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丙方所承担的是延续性连带责任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直至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分期履行的,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从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分别计算。交易双方协议变更本合同的,无须经过丙方书面同意,丙方仍对租赁合同及变更后的内容承担担保责任。
9、出租标的权证规划用途为电信业务用管理办公用房,现出租用途为办公、数据机房,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意向方须知悉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如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而要求退租的,其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10、出租标的占用中,租期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出租方自交易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交付租赁标的物。如承租方为非原租户的,出租方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能将该物业交付给承租方的,承租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出租方将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如数无息退回给承租方,交易双方不得就租赁合同的解除追究对方及广州产权交易公司的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承租方已缴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11、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承诺不经营危化品等有明显事故隐患的项目,不经营有特殊异味、污染和腐蚀性项目,不从事高耗电、耗水的行业和会产生噪音、废水、废气、污物、烟尘等可能干扰和影响附近企业单位生产、办公,以及不从事有关政府部门规定允许的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之用。
12、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向出租方缴纳相当于合同首年3个月的租金、管理费作为履约保证金。
13、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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