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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上沙项目资产及长安镇莞港跨境运输接驳点工程项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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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3,895,715元
保证金 1,000,000
提醒:该公告仅为挂牌机构发布信息,网站不提供报名竞买途径
报名开始时间:2026-08-25 00:00:00
报名截止时间:2026-09-20 17:00:00
  •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吴经理、陈经理
联系电话:
020-9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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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内容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GZ2026CE1034605
标的名称 东莞市上沙项目资产及长安镇莞港跨境运输接驳点工程项目资产 挂牌价 3,895,715.00元
资产概述 -
其他基本信息
标的状态 闲置
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处置的东莞市上沙项目资产及长安镇莞港跨境运输接驳点工程项目资产一批,具体以现场已批准处置的实物为准。

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2026-08-25
挂牌公告期 20个工作日
延牌规则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清
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是(放弃或不涉及)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交易条件

1.交易标的现状与风险转移

      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以现场看样时核定的存放地点、堆码现状、品质、数量、残缺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为准)进行转让,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受让。无论受让方是否到现场参与踏勘,只要提交报名、缴纳交易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对标的存放地点、堆码现状、品质、数量、残缺瑕疵、场地条件等全部现状充分知悉,已就未来可能产生的市场价格波动、各项相关费用及各类交易风险完成独立调查、分析与评估,并自愿承担本次交易项下全部风险。受让方竞得标的后,不得以标的实际状况和自身认知存在出入、未实地踏勘现场、标的状况与竞价前知悉情况不符等任何理由,主张解除合同、退还交易价款或索取任何补偿。

2.《成交确认书》和《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期限

      报价最高的意向方须在报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3.所有权保留与标的交接

    (1)在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前,交易标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以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2)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方可进行标的交接。转让方确认受让方已向广州产权交易所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由受让方完成全部受让资产接管;受让方完成接管后,原资产看管单位及保安人员即行离场,受让资产全部看管、保管及安全责任由受让方独立承担。自交接日起,受让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受让方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将标的实际交付受让方,自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交易标的对应的一切风险、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再负有与受让方办理标的物移交的相关责任与义务。

4.水电供应与费用

       交易标的物场内无水电提供,受让方须自行向供水、供电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独立供水、供电设施。独立供水、供电设施申办及水电接入相关工程所产生的全部责任、费用与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施工资质要求与履约承包人

       受让方应具有不低于二级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若自身不具备,须委托一家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第三方公司(下称“履约承包人”)实施标的物拆卸。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身或履约承包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书面证明文件提交转让方审核备存,未经转让方书面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进场拆卸、搬运。无论受让方以自身或委托履约承包人履行合同,受让方均应对资产交易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承担最终、全部责任,与履约承包人之间的任何约定不得对抗转让方权利。若受让方委托第三方拆卸,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对转让方所属的人员、设备、设施、房屋、非转让方人员等的一切损害损失,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6.施工前准备与进场条件

       受让方在进场施工前,须完成施工方案(含安全制度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购买足额的工伤保险及建筑工程安全责任险。前述文件与凭证须提交转让方,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

7.拆卸与搬运义务

       受让方负责在转让方现场拆卸和搬运本次交易资产,并承担相关费用及拆卸现场恢复的费用。交易标的受领、拆卸、搬运及处置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交易标的以外的任何物件进行拆卸和搬运,否则视为偷窃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所有拆卸和搬运人员、交易标的、工器具、车辆的进出和停放均须服从转让方合理的指令。

8.场地拆除清运与恢复验收

   (1)受让方负责标的场地内建构筑物、电缆沟、水泥板块、硬底化基础、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的拆除清运作业,全部费用自行承担。清理完成后须将硬质面层剥离至原始泥土层,对场地土方统一找平修整,平整度符合统一规范。工程完工后场地应达到土层平整、无坑洼、松软或隆起的标准。作业全部完成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转让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受让方须在转让方要求的期限内无偿整改至合格标准,全部费用及逾期责任自行承担。

   (2)受让方须自行负责建筑垃圾的依法清运处置,承担全部相关费用,自行办理东莞市长安镇城管部门要求的运输、排放手续,对清运处置不当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9.不得损坏其他资产及影响生产经营

      受让方拆卸和搬运交易资产时,不得损坏转让方的其他资产、设施、房屋建筑物等,不得影响转让方的其他正常生产经营。若有损坏,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指定期限内恢复原貌(如无法恢复原状,应按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赔偿),并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费用,且须通过转让方的监督及验收,否则须赔偿转让方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0.安全作业责任

      受让方应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工作。受让方在交易标的物存放场地内施工作业期间,自人员、机具进场起至全部作业完成、人员机具撤离完毕止,受让方应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严格遵守安全、消防、治安保护、交通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安全作业直接责任方全面负责,承担因作业引发的全部责任。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对受让方的安全作业进行监督及提出整改意见。

11.箱变设备拆除

      受让方知悉交易标的含有部分箱变设备,拆除前须与转让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拆除,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拆除时须按东莞市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现场围蔽和噪音控制等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12.禁止直播、公开销售与信息披露

     受让方不得在标的物存放场地内开展直播、公开销售、竞价拍卖等面向不特定第三方的交易活动,否则视为违约,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5万元。未经转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就本次交易接受任何形式的采访或发布、披露相关信息,否则视为违约,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0万元。为履行法定或合同义务所必需的信息披露除外。

13.拆卸期限与超期处理

      交易标的必须自交接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拆卸完毕并搬离转让方场地。超期按成交价的0.05%/天收取场地占用费。超过30个自然日未完全搬离清场的,视为受让方放弃标的物所有权。若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完成搬离和场地清理,转让方可安排人员、车辆将剩余物资搬离,所涉全部费用按2倍向受让方收取,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收,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


二、付款方式

1.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2.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转让与受让双方指定产权所对交易资金结算进行监管。受让方应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进入广州产权交易所新综合产权交易系统(http://new.gemas.com.cn)的电子钱包中进行支付交易价款。

3.受让方应付交易价款的余额与交易保证金等额时,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4.受让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向转让方一支付交易标的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一指定账户(按成交价款的20%)。交易标的处置完成后,经双方确认经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扣罚情况不计利息原路退回至受让方账户。

5.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收到转让方来函申请划转交易价款的5个工作日内,产权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内。


三、交易标的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票据

1.由东莞市中医院(转让方一)向受让方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金额为成交价的95%;

2.由东莞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方二)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成交价的5%,暂定款项内84%适用9%税率、16%适用13%税率,最终开票拆分比例按照税务机关确认结果执行。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现场踏勘

       本项目统一组织集中现场踏勘,集中踏勘具体日期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联合转让方结合意向受让方报名人数另行确定并通知;除约定集中踏勘时段外,转让方及交易所不再安排单独现场接待。

2.交易标的现状与风险转移

       交易标的品种、数量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转让公告所列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仅供参考,意向方在查看交易标的时应仔细查看现场,转让方、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对交易标的瑕疵、使用性能作任何担保;竞价人参与竞价即视为认可标的之现状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意向方一经确定为受让方,即认可标的现有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缺失情况及存放现状并自愿予以受让,不得因未现场查验、受让后实物状况与看样情况存在差异,或标的存在使用功能不足、配套设施缺失、瑕疵等情形,拒绝签署交易合同、调整成交价格、退款、索要补偿,或向转让方、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追究任何责任、主张任何权利。

3.不得损坏其他资产及影响生产经营

       交易标的受领、拆卸、搬运及处置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交易标的以外的任何物件进行拆卸和搬运,不得影响转让方的其他正常生产经营。若有损坏,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指定期限内恢复原貌(如无法恢复原状,应按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赔偿),并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费用,且须通过转让方的监督及验收,否则须赔偿转让方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4.场地拆除清运与恢复验收

    (1)受让方负责标的场地内建构筑物、电缆沟、水泥板块、硬底化基础、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的拆除清运作业,全部费用自行承担。清理完成后须将硬质面层剥离至原始泥土层,对场地土方统一找平修整,平整度符合统一规范。工程完工后场地应达到土层平整、无坑洼、松软或隆起的标准。作业全部完成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转让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受让方须在转让方要求的期限内无偿整改至合格标准,全部费用及逾期责任自行承担。

    (2)受让方须自行负责建筑垃圾的依法清运处置,承担全部相关费用,自行办理东莞市长安镇城管部门要求的运输、排放手续,对清运处置不当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5.履约保证金的收缴

       受让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向转让方支付交易标的履约保证金(按成交价款的20%计收),交易标的处置完成后,且受让方已按转让方要求完成场地原貌恢复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扣除实际罚扣金额(如有,具体规则详见资产交易合同附件《现场管理扣罚标准》)后,将剩余保证金不计利息原路退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6.交易标的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票据:

   (1)由东莞市中医院(转让方一)向受让方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金额为成交价的95%;

   (2)由东莞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方二)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成交价的5%,暂定款项内84%适用9%税率、16%适用13%税率,最终开票拆分比例按照税务机关确认结果执行。

7.合同签署要求

      本项目处置工作已获得权属单位及相关单位完整授权,意向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等文件。

处置方案
组织交易方式 网络多次报价
报价方式
处置方案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规定的事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扣除其应付给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

3.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并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评审规则
序号 评审项 评审标准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不允许
序号 资格条件 递交材料清单 报名材料参考格式
1意向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线上报名登记。意向方须根据项目公告要求,通过系统线上上传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意向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于签订成交文件时将报名登记时所上传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公章(自然人应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否则,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和交易合同等成交文件。该意向方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3.根据项目公告要求,意向方应上传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上传的资料须为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原件彩色照片;如为复印件的,还应加盖公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
A、意向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交:
1.意向方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3.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如涉及);
4.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B、意向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交:
1.意向方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资格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书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3.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如涉及);
4.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保证金缴纳规则
保证金收取方案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000,000元。
交纳时间 意向方报名提交后交纳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挂牌截止日17:00前
保证金交纳方式 意向方应将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从其名下银行账户转账至其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new.gemas.com.cn)用户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则应使用该企业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则应使用本人名下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交纳截止时间前登录用户中心完成交纳操作。有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交纳的具体操作事项,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资金结算操作细则》等交易制度。
(缴纳注意事项)
保证金交纳账号 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
保证内容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后,该受让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交易规则的规定与转让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受让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

3.受让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处置方法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规定的事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扣除其应付给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

3.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并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服务费交纳规则
成交方服务费标准 成交价的5%(最低收费1500元)
服务费交纳期限及方式

1.受让方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交纳服务费。

2.受让方应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另行交纳服务费,不能从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委托方信息
委托方名称 东莞市中医院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经办人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吴经理、陈经理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96100转分机号640、612;020-89160716、89160979

公开附件材料
公开附件材料

特别声明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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