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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条件
1.交易标的现状与风险转移
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以现场看样时核定的存放地点、堆码现状、品质、数量、残缺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为准)进行转让,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受让。无论受让方是否到现场参与踏勘,只要提交报名、缴纳交易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对标的存放地点、堆码现状、品质、数量、残缺瑕疵、场地条件等全部现状充分知悉,已就未来可能产生的市场价格波动、各项相关费用及各类交易风险完成独立调查、分析与评估,并自愿承担本次交易项下全部风险。受让方竞得标的后,不得以标的实际状况和自身认知存在出入、未实地踏勘现场、标的状况与竞价前知悉情况不符等任何理由,主张解除合同、退还交易价款或索取任何补偿。
2.《成交确认书》和《资产交易合同》签订期限
报价最高的意向方须在报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3.所有权保留与标的交接
(1)在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前,交易标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以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2)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方可进行标的交接。转让方确认受让方已向广州产权交易所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由受让方完成全部受让资产接管;受让方完成接管后,原资产看管单位及保安人员即行离场,受让资产全部看管、保管及安全责任由受让方独立承担。自交接日起,受让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受让方未在上述约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将标的实际交付受让方,自约定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交易标的对应的一切风险、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再负有与受让方办理标的物移交的相关责任与义务。
4.水电供应与费用
交易标的物场内无水电提供,受让方须自行向供水、供电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独立供水、供电设施。独立供水、供电设施申办及水电接入相关工程所产生的全部责任、费用与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施工资质要求与履约承包人
受让方应具有不低于二级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若自身不具备,须委托一家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第三方公司(下称“履约承包人”)实施标的物拆卸。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身或履约承包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书面证明文件提交转让方审核备存,未经转让方书面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进场拆卸、搬运。无论受让方以自身或委托履约承包人履行合同,受让方均应对资产交易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履行承担最终、全部责任,与履约承包人之间的任何约定不得对抗转让方权利。若受让方委托第三方拆卸,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对转让方所属的人员、设备、设施、房屋、非转让方人员等的一切损害损失,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6.施工前准备与进场条件
受让方在进场施工前,须完成施工方案(含安全制度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购买足额的工伤保险及建筑工程安全责任险。前述文件与凭证须提交转让方,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
7.拆卸与搬运义务
受让方负责在转让方现场拆卸和搬运本次交易资产,并承担相关费用及拆卸现场恢复的费用。交易标的受领、拆卸、搬运及处置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交易标的以外的任何物件进行拆卸和搬运,否则视为偷窃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所有拆卸和搬运人员、交易标的、工器具、车辆的进出和停放均须服从转让方合理的指令。
8.场地拆除清运与恢复验收
(1)受让方负责标的场地内建构筑物、电缆沟、水泥板块、硬底化基础、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的拆除清运作业,全部费用自行承担。清理完成后须将硬质面层剥离至原始泥土层,对场地土方统一找平修整,平整度符合统一规范。工程完工后场地应达到土层平整、无坑洼、松软或隆起的标准。作业全部完成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转让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受让方须在转让方要求的期限内无偿整改至合格标准,全部费用及逾期责任自行承担。
(2)受让方须自行负责建筑垃圾的依法清运处置,承担全部相关费用,自行办理东莞市长安镇城管部门要求的运输、排放手续,对清运处置不当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9.不得损坏其他资产及影响生产经营
受让方拆卸和搬运交易资产时,不得损坏转让方的其他资产、设施、房屋建筑物等,不得影响转让方的其他正常生产经营。若有损坏,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指定期限内恢复原貌(如无法恢复原状,应按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赔偿),并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费用,且须通过转让方的监督及验收,否则须赔偿转让方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0.安全作业责任
受让方应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工作。受让方在交易标的物存放场地内施工作业期间,自人员、机具进场起至全部作业完成、人员机具撤离完毕止,受让方应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严格遵守安全、消防、治安保护、交通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安全作业直接责任方全面负责,承担因作业引发的全部责任。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对受让方的安全作业进行监督及提出整改意见。
11.箱变设备拆除
受让方知悉交易标的含有部分箱变设备,拆除前须与转让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拆除,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拆除时须按东莞市相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现场围蔽和噪音控制等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12.禁止直播、公开销售与信息披露
受让方不得在标的物存放场地内开展直播、公开销售、竞价拍卖等面向不特定第三方的交易活动,否则视为违约,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5万元。未经转让方事先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就本次交易接受任何形式的采访或发布、披露相关信息,否则视为违约,每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0万元。为履行法定或合同义务所必需的信息披露除外。
13.拆卸期限与超期处理
交易标的必须自交接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拆卸完毕并搬离转让方场地。超期按成交价的0.05%/天收取场地占用费。超过30个自然日未完全搬离清场的,视为受让方放弃标的物所有权。若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完成搬离和场地清理,转让方可安排人员、车辆将剩余物资搬离,所涉全部费用按2倍向受让方收取,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收,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
二、付款方式
1.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2.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转让与受让双方指定产权所对交易资金结算进行监管。受让方应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进入广州产权交易所新综合产权交易系统(http://new.gemas.com.cn)的电子钱包中进行支付交易价款。
3.受让方应付交易价款的余额与交易保证金等额时,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4.受让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向转让方一支付交易标的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一指定账户(按成交价款的20%)。交易标的处置完成后,经双方确认经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扣罚情况不计利息原路退回至受让方账户。
5.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收到转让方来函申请划转交易价款的5个工作日内,产权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内。
三、交易标的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票据
1.由东莞市中医院(转让方一)向受让方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金额为成交价的95%;
2.由东莞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方二)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成交价的5%,暂定款项内84%适用9%税率、16%适用13%税率,最终开票拆分比例按照税务机关确认结果执行。
1.现场踏勘
本项目统一组织集中现场踏勘,集中踏勘具体日期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联合转让方结合意向受让方报名人数另行确定并通知;除约定集中踏勘时段外,转让方及交易所不再安排单独现场接待。
2.交易标的现状与风险转移
交易标的品种、数量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转让公告所列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仅供参考,意向方在查看交易标的时应仔细查看现场,转让方、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对交易标的瑕疵、使用性能作任何担保;竞价人参与竞价即视为认可标的之现状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意向方一经确定为受让方,即认可标的现有质量、型号规格、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缺失情况及存放现状并自愿予以受让,不得因未现场查验、受让后实物状况与看样情况存在差异,或标的存在使用功能不足、配套设施缺失、瑕疵等情形,拒绝签署交易合同、调整成交价格、退款、索要补偿,或向转让方、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追究任何责任、主张任何权利。
3.不得损坏其他资产及影响生产经营
交易标的受领、拆卸、搬运及处置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交易标的以外的任何物件进行拆卸和搬运,不得影响转让方的其他正常生产经营。若有损坏,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指定期限内恢复原貌(如无法恢复原状,应按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赔偿),并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费用,且须通过转让方的监督及验收,否则须赔偿转让方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4.场地拆除清运与恢复验收
5.履约保证金的收缴
受让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向转让方支付交易标的履约保证金(按成交价款的20%计收),交易标的处置完成后,且受让方已按转让方要求完成场地原貌恢复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扣除实际罚扣金额(如有,具体规则详见资产交易合同附件《现场管理扣罚标准》)后,将剩余保证金不计利息原路退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6.交易标的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票据:
(1)由东莞市中医院(转让方一)向受让方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金额为成交价的95%;
(2)由东莞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方二)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成交价的5%,暂定款项内84%适用9%税率、16%适用13%税率,最终开票拆分比例按照税务机关确认结果执行。
7.合同签署要求
本项目处置工作已获得权属单位及相关单位完整授权,意向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与转让方签署合同等文件。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规定的事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扣除其应付给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
3.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并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后,该受让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交易规则的规定与转让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受让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
3.受让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1.受让方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交纳服务费。
2.受让方应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另行交纳服务费,不能从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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