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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3.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1、出租方与承租方按《不动产权证书》确认租赁面积为1196.55平方米作为合同项下的租金、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计算依据。
2、承租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物业只作为办公用途,不得自行或允许任何第三方在承租物业内从事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或当地政府禁止、未经许可经营或不予许可经营的行业或项目,以及不得超出承租物业所在地物管公司要求的业态范围。
3、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承租方在租赁年度内享有 5个月的优惠期,自承租物业移交日起算。优惠期内,承租方仅享受租金优惠,但仍需承担管理费、公用事业费以及其他应付费。如出租方移交日期迟延,则优惠期相应顺延,租金的起始日期相应顺延。优惠期与合同履行时间长短有关,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每提前一年(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至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承租方须按合同终止(或解除)当月不享受优惠的租金标准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补偿金(如在租赁年度第一年内合同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则补偿金最高为合同终止(或解除)当月不享受优惠的租金标准的4个月租金),承租方应于承租物业返还前3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相关的补偿金。否则,出租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相应扣减。
4、租赁期内,按照出租方的招商运营方案或优惠方案等,如承租方符合相关方案设定的条件可享受相关租金优惠的,则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5、租赁期满(若出租方与承租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在出租方与承租方结清所有款项且承租方根据合同的约定返还承租物业、将所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汇智二路212号1401-1407的商事登记地址注销或者迁出后,出租方应在收到承租方提供的结清物管费、水电费等费用的证明材料后将履约保证金扣除合同项下相关款项后的余额无息返还给承租方,但出租方依合同约定有权不予返还的除外。
6、承租方须接受承租物业所在地物管公司的统一管理。
7、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承租方内部装修如需申报审批的,承租方应当向政府相关部门(规划、建设、消防、市政、交通、环保、环卫等部门)申报并取得相关许可后,将相关资料报物管公司备案后才能施工;装修完工后,如需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则须在验收合格后,将相关资料报物管公司备案后才能投入使用。所有涉及的手续和报批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办理和承担,出租方予以必要的协助。而且,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提供政府许可文件和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8、在承租方租赁范围内,由承租方自行购置并安装的任何设施设备,以及虽由出租方在承租物业移交时提供于承租方的、但已经承租方安装或改装后的消防系统、照明系统、动力系统、空调系统等设施设备,以及承租方对承租物业进行的内部装修(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饰和改造等,如地板铺设、墙面加工、吊顶加工等),均应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检查、维修、养护及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
9、租赁关系终止(含租赁期届满及提前解除)的,承租方应于租赁关系终止之日将承租物业返还给出租方。返还时的承租物业应当符合能正常使用的状态,即承租方应自行拆除或按出租方指引拆除承租物业中由承租方提供并安装的设施、设备,腾空承租物业,清运建筑垃圾,打扫承租物业至清洁状态等,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承租方改动了承租物业的建筑间隔,或移动、拆除由出租方提供的设施、设备等,承租方应予以恢复。
10、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承租物业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任何第三方,或擅自将承租物业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抵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承租方转让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承租方应当对第三方履行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如有)项下的所有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租方还必须向出租方提供同意承租方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否则,承租方不得转让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
11、承租物业出租前为【无】抵押状态,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自行将承租物业进行【抵】押而无须取得承租方同意,出租方保证不会因抵押而影响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正常使用承租物业。
12、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公开附件租赁合同。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收到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和优惠期租金等费用。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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